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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乙型肝炎监测报告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0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07

颁发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乙型肝炎监测报告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3年1月7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乙型肝炎(以下简称乙肝)的诊断、报告、监测和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乙型肝炎专项调查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2]69号)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2年乙型肝炎监测项目技术方案》,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北京市朝阳区乙型肝炎监测报告和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按照《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进行乙型肝炎的诊断。抗-HBc IgM 1:1000检测作为急性乙肝病例实验室诊断指标之一。

  二、乙型肝炎病例需完整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附卡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附卡相关核心信息填写的完整性≥90%。附卡可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病科(2019室)领取或由各医疗机构自行打印后下发相关临床科室,填写完整后与传染病报卡装订共同保存3年。

  三、各医疗机构报告乙肝病例的ALT检测率应达到100%。

  四、各医疗机构报告的急性乙肝和乙肝未分类病例,需采集病例血标本5ml,采血率≥95%。

  五、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段医院需配合做好急性乙肝的访视和6-8月采血工作,采血率≥95%。

  (联系人:李倩 刘瑶瑶; 联系电话:67773535 6777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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