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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下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行政审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0-21

发文字号

晋卫妇幼发[201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0-21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下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行政审批的通知

晋卫妇幼发[2014]9号

2014年10月21日

各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依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晋政发[2013]6号)精神,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行政审批
  (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保健机构。
  (二)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三)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县级、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四)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二)在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三)在县级、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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