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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1-0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一、制定《贵州省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编制背景

        国家卫健委办公厅于2021年6月30日下发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1〕1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1.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许可决定;2.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通知》要求,我委重新编制了《贵州省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大型医用设备科学合理配置,保障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管理办法》制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放管服”,充分考虑医改推进、医学技术进步、疾病诊治需求,以及设备技术风险、资金投入、运行成本和使用费用等因素,按照问题导向、最小必需、动态调整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紧紧围绕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资源共享、控制医疗费用的目的,同时,合理划分省和市(州)职权和责任边界,最大程度减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事项。

         三、《管理办法》调整的内容

     (一)取消4月、8月、12月集中办理方式,改为工作日均可办理。

     (二)按照“全程网办”事项要求,对申报流程进行了修改,取消纸质材料的申报要求。

     (三)按照“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和“容缺办理”的要求,取消专家评审和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由委驻省政务大厅首席代表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委驻省政务大厅首席代表需取得委主任办公会授权,并签订授权书。

     (四)第六章事中事后监管,对提供虚假材料、未达到承诺条件、违反承诺和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等情形的责任作了规定。

     (五)《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为“2021-2025年贵州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规划”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管理办法》达到的目的

     (一)明晰告知和承诺事项。明确告知许可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期限以及虚假、不实承诺的责任;明确社会办医承诺的内容。

     (二)营造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不以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业务量因素作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主要配置标准。不降低社会办医的人员资质、能力和医疗质量要求,引导社会办医提升能力、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省卫生健康委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实行容缺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履行监管职责,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项工作组对被许可人履行承诺情况作不定期检查,对社会办医是否达到承诺条件开展检查评估,严格对于虚假、不实承诺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引导被许可人诚信办医。

        原文链接: 贵州省保健用品卫生许可审批事项“证照分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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