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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 省气象局转发《关于印发〈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08

发文字号

苏卫应急[2007]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08

颁发部门

省气象局、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 省气象局转发《关于印发〈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苏卫应急[2007]33号

2007年8月8日

各市卫生局、气象局,省卫生厅直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省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卫生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卫应急发[2007]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卫生、气象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气象台(站)要充分认识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抓实抓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通力协作,积极应对事件
  各级卫生、气象部门要认真学习《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气象局应对气象条件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合作机制》(苏卫应急[2006]47号),建立并进一步完善当地的“应对气象条件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合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积极组织防范和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高温中暑事件造成的危害。
  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气象动态,认真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因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要根据上级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指导产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高温中暑气象等级,及时通报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并适时向社会发布预报和中暑防范提示。

  三、落实责任,畅通信息渠道
  要进一步强化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处置相结合,认真落实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各项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率和准确率。各级气象部门要及时报告和发布高温中暑气象信息。两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共享,协力确保信息发布渠道畅通。

  四、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和卫生部、中国气象局印发的《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预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案和工作实施方案。要加强高温中暑事件相关的卫生应急预案和气象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认真宣传,提高公众防暑意识
  要积极开展有关高温中暑的气象知识宣传和与高温中暑气象条件密切相关疾病的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将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宣传工作纳入公共卫生宣传的工作范围,利用多种宣传途径和宣传形式提高公众的参与度,普及相关的气象知识和健康知识,指导公众及时、有效预防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各地在贯彻实施卫生部、中国气象局印发的《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过程中,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和省气象局科技减灾处。

  附件:卫生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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