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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对西安嘉惠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肾康注射液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27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市[2009]1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27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对西安嘉惠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肾康注射液处理工作的通知

津食药监市[2009]183号

2009年5月27日

各分局、执法大队:

  针对在本市销售使用的西安嘉惠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肾康注射液出现的热原反应问题,我局于2009年5月12日下发了《关于暂停销售使用西安嘉惠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肾康注射液监督检查的通知》(津食药监安[2009]166号)。按照通知要求,各执法单位及时通知了相关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并就地封存了该品种现有药品。为妥善处理后续问题,保障公众健康,现作要求如下:

  标示西安嘉惠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0901031和200901032的肾康注射液经检验热原项为不合格。标示西安嘉惠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0901021、200903011、200901012、200901011、200812023的肾康注射液经检验热原项符合标准。请各执法单位及时对以上不合格的两个批号药品,依法予以没收及处理。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我局于2009年5月12日下发的(津食药监安[2009]16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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