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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从业药师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18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处人[2016]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18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本市从业药师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食药监处人[2016]11号

2016年7月18日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实际,现将从业药师过渡和使用管理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延长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
  2015年,经本市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部门)初审、市执业药师协会复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确认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复核,本市共有985名从业药师通过确认和复核(从业药师名单见我局政务网www.shfda.gov.cn)。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名单中的从业药师可有条件地继续以从业药师身份在岗执业。

  二、过渡期从业药师的使用和管理
  (一)2020年12月31日前,由经过确认的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经营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此项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开业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二)从业药师在岗,需按相关规定佩戴标有“从业药师”名称的胸牌。
  (三)经确认且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从业药师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其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方可向市食药监局申请变更登记。从业药师不得跨省登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经确认但不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从业药师,变更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四)已按规定配备了执业药师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
  (五)市食药监局负责做好从业药师从业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数据库,并在市食药监局网站和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提供数据查询,具体工作由市执业药师办公室负责。
  (六)从业药师应当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市执业药师协会联系电话:64516322),不断提高素质和能力。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取消其从业药师资格。
  (七)从业药师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业的,应主动报请市食药监局注销其从业登记。
  (八)药品监督检查中发现从业药师严重违反从业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市食药监局按规定查处,注销其从业登记。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对从业药师使用管理工作要准确掌握政策,及时与市食药监局组织人事处、药械流通处沟通联系。不在此次确认名单中的从业药师,不得以从业药师身份继续在岗执业。如需继续在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学服务的,由所在单位凭其原从业药师资格证书,直接向市医药商业行业协会(联系电话:64373941)申请办理药学人员资格备案,作为药师使用。
  (二)各单位要做好从业药师过渡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执业药师的队伍建设,强化执业药师执业指导与监督。

  特此通知。

  市食药监局联系人
  组织人事处 曾名嘉 联系电话:23118130
  药械流通处 张琦 联系电话:2311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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