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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4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安[2011]4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4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11]465号

2011年6月14日

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相关检验机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要求,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的检验机构指定及企业自检实验室的备案工作由本局负责,通过指定或备案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为认真做好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指定(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定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资质。
  (三)具备独立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或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的能力(附件1)。
  (四)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

  二、检验机构的指定和公布程序
  1、检验机构应于6月20日前向本局提交《上海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自荐报告》(附件2),本局将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认定规范》等规定要求,组织力量核查后确定指定检验机构名单。
  2、已经取得化妆品检验资质认定的生产企业应于6月20日前向本局提交《上海市具备检验资质生产企业备案报告》(附件3),本局将对企业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备案。
  3、本局将于指定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指定的检验机构和已备案具有出具检验报告资质的生产企业的名单,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联系人:金鑫
  电话:63356152
  地址:河南南路288号(2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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