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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7-15

发文字号

川卫发〔2021〕4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
       《四川省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7月12日




四川省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降低医疗费用,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坚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改善就医体验为目标,以不断规范医疗管理、大力推进结果互认、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改革措施为重点,切实推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控制和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二、工作目标
  全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进一步规范,检查资料逐步实现共享,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逐步实现互认,防范过度检查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满意度持续上升。
  ——出院患者按临床路径管理的比例不断提高。全省按照临床路径管理的出院病人比例不断提高,到2021年底,三级医院40%出院患者、二级医院45%出院患者按照临床路径管理;2022年底前,三级医院50%出院患者、二级医院70%出院患者按照临床路径管理。
  ——检查结果互认医疗机构不断增加。2021年6月底前,全省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内检查结果实现互认;到2021年底前,省内和成渝地区三级甲等公立医院检查结果实现互认;到2022年6月底前,省内和成渝地区三级公立医院检查结果实现互认;到2022年底前,力争实现省内和成渝地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检查结果互认。
  ——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逐步提高。到2021年底前,全省二级及以上医院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达到88%;到2022年底前,全省二级及以上医院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达到89%。
  ——群众就医满意度持续上升。门诊患者满意度、住院患者满意度、患者总体满意度持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不断规范医疗管理
  1.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省、市两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充分发挥指导和引领作用,结合本地区、本专业实际情况,扎实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工作,确保各专业学科高质量发展。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医疗质量管理、药事管理等专业委员会作用,指导医务人员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等,使用适宜的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医疗行为管理。医疗机构要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对检查的适应证、必要性、检查结果阳性率等进行评估,并在机构内进行公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处方审核与点评工作机制,重点审核和点评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确保实现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用药。加强国家和省级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等使用情况监测。强化临床路径管理,加快推进基于医院信息系统的临床路径管理,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的入径率、完成率,降低变异率、退出率。(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推进结果互认
  1.推进检查资源共享。加快推进省、市、县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搭建医疗机构检查资料数据库,推进检查资料实现区域共享。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存储和传输。鼓励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支持区域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等卫生健康领域的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促进检查结果互认。省、市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充分发挥各级放射医学、超声医学、临床检验、病理等质控中心作用,开展医疗检查的质量控制工作,原则上医疗质量控制合格并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查项目,医疗机构间要稳步实现结果互认。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应建立健全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牵头医疗机构加强技术指导,开展医疗检查的质量控制,帮助基层医疗机构提升检查能力。推进医联体内信息互联互通,通过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等方式,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检查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加强监督管理
  1.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聚焦每次每项或每个部位计价大于200元、专科覆盖面广、检查适用病人多的检查项目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违反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定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进行监管,重点整治超适应证检查、违规重复检查、不合理组合检查等行为。联合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等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等参与)
  2.持续推进综合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主动监管意识,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将医疗行为、医疗检查纳入医疗机构综合监督、医疗质量管理等日常工作,建立日常监督、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对高值高频、群众反映突出的检查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定期通报监控情况,对不合理检查及时预警并纠正,并将结果与绩效考核、评审评价、评优评先等挂钩。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医保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创新定点医疗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预算管理、检查稽核、定点协议管理等相关联。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检查行为和费用监管,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专家审查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对象、检查重点和检查内容,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信息化监管。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等加载集成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探索开发基于医院信息系统的智能审核、监管功能。启动四川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提升工程,持续提升公立医院信息化水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运用好医疗“三监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大数据筛查等方式持续排查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问题,强化结果应用。(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肃落实违规惩处。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等有关规定,对违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对线索问题较多、多次约谈整改不力或医保违规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的医疗机构,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领导责任。辖区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问题严重且监管不力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落实改革措施
  1.完善绩效分配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以及一线医务人员倾斜。要借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以资源为基础的相对价值比率(RBRVS)等方法和经验,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或设置可能诱导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检验等业务收入挂钩。中医医院要优化内部绩效分配机制,将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依据,引导医务人员坚持以中医为主的诊疗方向。(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深化医保改革。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推动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合理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医学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向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等,作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其引导医疗机构控制成本、规范合理诊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攀枝花等市开展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推进泸州、德阳、南充等市开展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病种分值付费(DIP)国家试点。采取措施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任务落地。(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财政厅参与)
  3.科学配置检查资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科学性和约束性,通过规划引导、规范准入和强化监管,努力形成区域布局更加合理、装备结构更加科学、配置数量与健康需求更加匹配、使用行为更加规范、应用质量更有保障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体系,基本满足临床诊疗、科研创新需要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绩效考核管理。完善医疗机构运行考核管理,深入推进二级、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健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规范考核流程,加强考核管理,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强化结果分析与运用。建立绩效考核信息共享、结果应用机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挂钩。逐步形成精准化、信息化、常态化的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并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有效衔接。中医医院要强化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着力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做好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结果运用。(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加强公立医院党建工作,强化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职能,加强对医疗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严格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等院级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班子成员定期约谈重点科室、关键岗位人员,加强医务人员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将过度医疗检查问题纳入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严守重要节点,紧盯关键环节,将预防和惩治医疗检查过程中的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对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部门责任落实
  各地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总体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检查规范化水平。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医保部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严厉打击涉医疗检查欺诈骗保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理解,为改革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进一步增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营造卫生健康行业风清气正的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事业的信任度和满意度。(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筹安排加强督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统筹部署,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作为民生领域重点工作内容,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同步推进。敢于刀口向内,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细致做好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整改。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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