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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4-05-23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35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请示》(冀食药监〔2014〕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不仅限于《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物质,酚酞、氟西汀也属于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2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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