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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组织申报“江苏省中医示范专科”、“江苏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13

发文字号

苏中医政[2007]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13

颁发部门

江苏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组织申报“江苏省中医示范专科”、“江苏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

苏中医政[2007]45号

2007年9月13日

各市卫生局、省直中医单位:

  根据《江苏省中医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为了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中医专科建设,为广大群众的专科医疗需求服务,经研究,我局即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江苏省中医示范专科》、《江苏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江苏省中医示范专科》、《江苏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为我局“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为三年。

  2、根据《江苏省中医示范专科建设标准及考核细则(试行)》、《江苏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标准及考核细则》的条目顺序要求,书写项目申报资料并填写有关申报书封面及附表内容。

  3、“中医示范专科”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是:(1)已经是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2)已经或正在建设的全国中医重点专科。
  “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是:已经是市级重点专科。

  4、“中医示范专科”、“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的申报顺序:单位自愿申报→卫生中医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中医药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建设单位。

  5、上述项目的申报资料一式伍套,印刷装订齐整。

  6、项目申报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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