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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个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违规加价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1-12

发文字号

津卫药[2012]6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1-12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个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违规加价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津卫药[2012]662号

2012年11月12日

各区县卫生局:

  近期,在部分省市的个别基层医疗机构出现了基本药物违规加价销售的情况,卫生部办公厅对此高度重视,下发文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个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违规加价情况的通报》(卫办政法发[2012]1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规定,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违规收费,增加患者负担的情况出现。

  市卫生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相关检查,对违规情况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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