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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诊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08

发文字号

苏医管函[2005]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诊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苏医管函[2005]47号

2005年10月8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2005]213 号)的要求,全省于 2005 年 9 月 30 日 起统一执行规范和调整后的《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保障省级机关处级及处以下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和适应医疗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使省级机关公费医疗保障对象执行新的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更为合理,经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研究决定,对省级机关公费医疗诊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及标准(简称省级医疗服务项目)作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请各有关单位登陆江苏劳动保障网最新下载栏目查阅,网址 www.js.lss.gov.cn。同时对本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并请予配合支持。

主题词:调整 公费医疗 诊疗项目 通知
抄报:省劳动保障厅
抄送:省财政厅社保处、省卫生厅保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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