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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关于医保短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27

发文字号

渝人社发[2015]2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物价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市社会保险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和购销行为,适应药品价格改革,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物价局、重庆药交所起草了《重庆市关于医保短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关于医保短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医保短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和购销行为,适应药品价格改革,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原则。我市医保短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先试点、不断总结、稳步推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尊重价格市场发现机制和发挥重庆药交所平台功能;程序合法合规,操作规范透明,医院委托,医保垫付,医院支付,平台采购。

  二、组织保障

  全市医保短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由分管副市长挂帅,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重庆药交所组成市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审定医保短缺药品带量采购名单,统筹协调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审定集中带量采购实施细则,委托重庆药交所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落实采购周转资金等。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收集各医疗机构医保短缺药品集中采购的品种和数量,具体负责集中采购工作,做好资金垫付,督促医疗机构按上报品种和数量采购药品、支付货款和归还垫付的资金等。

  重庆药交所成立药品采购代理中心,并负责以下工作:受市社保局委托,承担医保短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起草重庆市医保短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实施细则,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根据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完善药品交易系统;监督买、卖、配三方会员交易行为,完善交易监管系统,向市社保局等报送医疗机构采购明细情况;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临床必需,医疗机构购买困难的医保短缺药品。市卫生计生委根据上年度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购买使用情况按通用名提出医保短缺药品采购目录,重庆药交所依据采购目录明确有关药品的质量层次。

  四、实施步骤

  (一)医保短缺药品采购目录经工作小组同意后,交由市社保局负责收集汇总各医疗机构年度需求数量。各医疗机构根据医保短缺药品带量采购目录,按照同通用名下不同质量层次,一品双规、三种剂型的原则,向市社保局申报全年使用量;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督促各医疗机构按相关要求执行。重庆药交所具体负责集中带量采购。采购情况由市社保局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有关医疗机构委托市社保局代为采购医保短缺药品。

  (三)市社保局做好以下工作:

  1.委托重庆药交所实施具体集中采购工作;

  2.在重庆药交所交易平台开设周转金账户,落实资金并负责管理。

  3.根据重庆药交所提供的《重庆市医疗机构集中购买医保短缺药品合同情况明细表》,通过周转金账户垫付定金,并负责收回垫付资金。

  (四)采购方式

  医保短缺药品的带量采购实行询价的方式确定供应企业。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系统报价,报价最低者确定为采购品种,次低者确定为候选采购品种。独家供应的品种进行谈判采购。

  (五)合同签订

  按规定程序确定供应企业和产品后,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企业和配送企业,按重庆药交所现行规定签订买、卖、配三方的电子交易合同。药品质量、采购合同执行、配送保障等严格按合同约定和重庆药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时间

  首批医保短缺药品带量采购拟在今年11月内实施,合同的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后合同期按自然年度执行。

  六、资金结算

  (一)货款结算。三方合同签订后,市社保局收到重庆药交所提供的《重庆市医疗机构集中购买医保短缺药品合同情况明细表》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请款,用周转金按照合同约定首次支付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合同应付总额的50%)垫付采购定金;医疗机构按合同约定及重庆药交所交易制度,按时收货、收票、支付应付货款,前期货款用于归还垫付资金,在合同年度7月底前足额归还;市社保局于8月底前将当年周转金上解回财政专户。

  (二)与医疗机构结算。市社保局依据重庆药交所提供的《重庆市医疗机构集中购买医保短缺药品交易明细表》,将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短缺药品费用划入医疗机构在重庆药交所交易平台开设的账户,其余费用按原途径拨付。医疗机构在合同年度7月底前未能归还垫付资金的,由市社保局在之后月医保结算费用中抵扣。

  七、有关要求

  (一)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短缺药品的中标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适用于我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二次议价。

  (二)市人力社保局按采购目录做好集中采购医保短缺品种、规格、剂型、质量层次和数量的收集,相关委托、周转金账户开设和管理、资金的垫付、收回等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要做好集中采购医保短缺药品品种的收集和提出,负责建立药品采购谈判专家库,督促医疗机构按申请集中采购医保短缺品种的数量购买、使用、及时足额支付购货款和按时足额归还垫付资金等工作;市财政局指导周转金账户开设,做好集中采购周转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监管等工作;市物价局参与医保短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并做好价格监管等工作;重庆药交所具体做好医保短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同时做好医保短缺药品采购数据报送、协助货款结算、药品配送等;相关医疗机构要按照申请集中采购的品种、规格、剂型、数量履行合同,按时足额归还垫付资金。

  (三)重庆市医保短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重庆药交所等另行制定;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委托协议由市人力社保局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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