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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26

发文字号

粤食药监办妆[2016]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26

颁发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食药监办妆[2016]28号

2016年1月26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以下简称《公告》)、《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我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宣贯工作
  各市局要迅速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公告》、《通知》和《通告》传达到辖区内每一家生产企业,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申报筹备工作。根据《公告》规定的换证期限和现有包材使用期限(分别截至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6月30日),动员企业尽早完成换证筹备及申报工作。

  二、做好许可基础工作
  各市局应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委托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妆[2015]498号)和《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妆[2015]579号)等要求积极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相关基础工作,明确各工作岗位人员及其职责,完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工作能力建设,确保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顺利开展。

  三、明确证件载明内容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我局统一订购,各市局可根据本辖区企业数量向我局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需载明的“发证机关”为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人”为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许可分管局领导,“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及“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人”由市局确定。各市局应将“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人”等相关信息于1月31日前报我局。

  四、统筹安排换证工作
  各市局应结合本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全年换证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换证任务。
  除《通告》中规定的由企业选择资料审核情形外,换证工作原则上应对企业实施现场审核,但由于广州市企业数量较多,许可机关可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第三方机构根据ISO22716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等,对部分质量管理水平较高或生产安全风险较低的企业以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审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符合要求的核发许可证有效期5年。
  对拟采取资料审查形式而予以换证的企业,许可机关应按不低于10%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并于每月底前将此类企业名单报省局,省局在收到名单5个工作日内可按一定比例抽查企业,市局应在省局抽查期限之后做出许可决定。

  五、严格执行许可标准
  各市局在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公告》、《通知》和《通告》的要求进行审核,无论现场审核还是资料审核,必须达到要求后方可发放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应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重新申报。对生产条件简陋、生产管理混乱等许可基本条件严重缺失的企业,要坚决不予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省局将组织对各市局许可工作质量开展许可后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联系人:邓志方、郭昌茂电话:020-37886085,3788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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