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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抗洪救灾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1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抗洪救灾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1年6月11日

各市、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近日,我省部分地区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得力措施,扎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确保灾区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支持抗洪救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抗洪救灾工作的领导。当前正值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讲党性,讲原则,讲纪律,讲大局,一如既往地抓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改革中经受考验,在抗洪救灾中发挥积极作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特别是灾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深入一线,担负起食品药品监管和保障的重任。要加强对当前灾情的分析研判,充分认识到当前十分严峻的抗洪救灾形势,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科学防洪防灾,把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灾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抗灾自救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二、加强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要积极主动,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要加强洪涝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保障抗洪救灾时期用药安全和有效供应,确保灾区群众用药安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对遭受洪涝灾害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禁使用被洪水浸泡、污染、变质的原料和辅料生产药品。严禁因水灾造成的内在质量受损、包装和标识模糊不清等不能正常使用的药品出厂销售,并监督其集中销毁。重点加强对发热类、皮肤病类、肠道传染病类、抗生素类、注射剂类、消毒类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供应。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着重检查地处洪涝灾区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储存运输条件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条件,对由于受洪涝灾害致使药品仓库和药品零售门店被水淹没或雨水浸泡,导致影响药品质量的,不得批发或零售。加强对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稽查力度,重点加强对救灾所需的抗菌药、急救药和消杀药品的稽查和抽验,对趁洪灾之机,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从事违法药品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从严、从重、从速查处,对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开披露和曝光。切实加强对灾区基本药物的监管,要集中力量,在第一时间内到受灾地区和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和指导服务,特别是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试点医疗单位使用的基本药物进行稽查抽验,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大力支持和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向洪涝灾区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加强对捐赠产品的监督检查。凡向灾区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是符合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必须保证有效期距失效期6个月以上;必须向受赠区提供产品清单和检查报告,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入灾区。

  三、加强抗洪救灾期间的政务值守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对重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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