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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7-08-15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7]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15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7]66号

2017年8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精神,加快发展全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残疾人康复服务新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服务人的全面发展为导向,以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目标,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自主创新、开放合作,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加强政策支撑,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产业跨越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到2020年,我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创新人才队伍逐步壮大,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格局基本形成,产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产业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更加健全,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改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以人才为根本的创新能力。实施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遴选和科技创新团队引进工作,鼓励有关康复辅助器具方面的科研人员及团队申报。加强相关学科建设,将临床医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生物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学科、专业纳入自治区一流学科和重点专业建设,着力培养一批优秀创新人才和团队,形成以人才为根本、市场为导向、资本为支撑、科技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提高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创新能力。(自治区科技厅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配合)
  (二)培育以技术为中心的创新平台。围绕自治区医疗卫生重点发展方向,整合各类创新资源,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产业创新体系。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资源,推动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按照“边培育边组建,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积极引导相关领域企业培育组建以技术创新中心为主的科技创新平台及基础共性技术研发平台。通过组织实施重点研发计划,加强相关领域的基础工艺、基础材料、基础元器件、基础技术研发和系统集成能力。(自治区科技厅牵头,残联、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配合)
  (三)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以“互联网+技术市场”为核心,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定向式服务,提高康复辅助器具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成功率。组织开展康复辅助器具新技术、新产品宣传和对接活动,为技术研发生产企业和需求企业提供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加大对创新型康复辅助医疗器械的支持力度,促进康复辅助器具创新成果转化,进一步提高创新康复辅助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效率,实行创新康复辅助医疗器械优先审批,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用械需求,推动我区康复辅助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监局牵头,发展改革委、民政厅、残联配合)
  (四)协同推进产业稳步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装备制造业产业布局,引进科技水平高的创新型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和先进技术,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支持南部山区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因地制宜发展劳动密集型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配套协作能力建设,引导发展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和品牌建设等生产性服务,促进产业要素高效流动和合理配置。推进面向产业集群和中小型企业的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优化生产服务系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残联、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监局、科技厅、商务厅、质监局配合)
  (五)促进制造体系升级。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研发,提高企业研发能力和产品竞争力。引导相关企业积极升级研发设计手段、完善产品创新链条,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等方式,形成高智能、高科技、高品质康复辅助器具品牌效应。(自治区科技厅牵头,残联、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提高对外合作水平。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列入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指南,支持宁夏医科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夏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单位围绕高端智能辅具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研发、中医康复技术推广等方面与国内外机构开展技术合作。支持我区企业和科研机构与国内外相关单位共建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强化技术合作,加快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借助中阿技术转移中心平台,拓展中高端康复辅助器具国际市场份额。支持康复辅助器具生产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产品认证等,开展产品研发、品牌培育和国际品牌并购,在境外建立品牌展示展销中心、直营销售网络,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自治区科技厅、卫生计生委、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残联,银川海关负责)
  (七)大力培育市场主体。支持企业战略合作和兼并重组,促进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经营。鼓励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专注于细分市场发展,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培育发展我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扶持我区残疾人辅助器具生产厂家,根据残疾人、老年人及功能障碍者等实际需求,积极拓展辅助器具市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积极参加全国康复辅助器具博览会、展览会,提升产品知名度,扩大销售市场。(自治区民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残联配合)
  (八)供给更多更优产品。积极鼓励我区辅助器具生产厂家将老年人、伤病人护理照料、残疾人生活、教育和就业辅助,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作为优先发展领域,拓展改善普通生活品质的辅助器具产品研发。支持传统中回医药技术在康复辅助领域的临床转化应用研究,拓展各类医疗技术在康复辅助领域的应用服务。加强传统中医康复技术、方法创新,形成和推广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疗效确切、中医特色突出的康复辅助器具,培育一批品牌产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残联配合)
  (九)严格产品质量管理。加强对康复辅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质量管理示范活动,鼓励企业建立覆盖产品安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加强质量安全培训,优化质量控制技术。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产品质量承诺活动,建立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加强康复辅助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和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深入开展“质检利剑”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红黑榜”。(自治区质监局牵头,食品药监局、工商局、民政厅、残联配合)
  (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健全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严肃查处针对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将生产、销售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纳入全区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建立“黑名单”,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信用宁夏”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加快重点产品、管理、服务标准制修订,健全康复辅助器具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市场的规范作用。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纳入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范围。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推进“多证合一”“先照后证”改革,探索建立企业简易退出程序,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健全监管服务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自治区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监局、民政厅、科技厅、残联负责)
  (十一)推进康复机构建设。加快公益性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康养服务机构,逐步建立以公益性服务机构为基础,以乡镇和社区老年人、残疾人服务中心为依托,以社会化康养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服务体系,形成主体多元、覆盖城乡、方便可及的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提高康复辅助器具有效供给。将孤儿、困难失能老人和残疾人的康复辅助器具公益项目纳入政府重点民生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公益项目在推进产业发展、完善服务体系、保障民生等方面的作用。(自治区民政厅、残联牵头,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二)提升康复服务能力。大力推广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人员团队协作,推进社会公共服务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衔接融合,促进康复辅助器具在养老、助残、医疗、健康、教育、通信、交通、文体娱乐等领域广泛应用,积极开展社区租赁和回收再利用服务试点工作。重点加强康复辅助器具在养老、残疾人服务领域推广和适配,在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养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中配备康复辅助器具,满足保护、看护、照料等功能需求,提高老年人康复服务水平。为残疾人生活、教育和就业提供辅助支持,提升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推进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宁残联发[2016]98号),促进残疾人脱贫致富。整合利用相关资源,建立我区康复辅助器具产品服务和残疾人信息平台,完善产品目录、配置指引和残疾人口基础数据库、服务资源信息库,促进供需有效衔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残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扶贫办配合)

  三、政策支持
  (十三)落实税收价格优惠。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可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企业和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落实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配合)
  (十四)强化企业金融服务。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提高信贷支持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开展股权众筹融资等试点,通过国家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吸引社会资本协同发力,按照市场化方式支持符合基金投向的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支持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适合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的金融产品。(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负责)
  (十五)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发挥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纳入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相关财政以及新兴产业投资支持范围。地方财政可利用奖励引导、资本金注入、应用示范补助等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建设,以及具有良好示范效应、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康复辅助器具项目。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国产康复辅助器具能够满足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购国产产品,逐步提高公立康复机构国产设备配置水平。将符合条件的高端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范围。(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宁夏保监局配合)
  (十六)完善消费支持措施。研究制定宁夏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康复辅助器具工伤保险支付制度,合理确定支付范围、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将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纳入保险支付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支持康复辅助器具消费。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对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保监局、宁夏银监局、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残联配合)
  (十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将康复辅助器具相关知识纳入临床医学、生物医学工程相关专业教育以及医师、护士、特教老师、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范围。加强社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康复技师、社区康复专业人员、专业社工人员、残疾人就业指导人员参加康复辅助器具知识的继续教育。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联合建立实用型人才培养基地,鼓励企业为教师实践、学生实习提供岗位,加快康复辅助器具业各类人才培养,及时满足发展需要。落实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从业人员职业分类、国家职业标准、职称评定有关政策。积极发挥全区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作用,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自治区教育厅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配合)

  四、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民政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协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及残联组织,做好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规划、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民政厅、残联要牵头研究制定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相关制度,及时制定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配置服务管理制度。科技、教育、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质监、银监、证监、保监、统计、知识产权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十九)健全行业统计制度。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健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统计监测分析体系。建立以主要产品数量、生产企业、服务机构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调查、行政记录和行业统计相结合的信息采集机制。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等康复辅助器具使用群体的宣传和引导,形成助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督促落实,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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