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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7-08-26

发文字号

豫政[2007]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尽快建立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体系,不断完善艾滋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帮扶救助工作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艾滋病致困人员是容易受到社会歧视的特殊困难群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防止艾滋病传播,是我国政府对世界的庄严承诺。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强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做好我省艾滋病致困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对实现中原崛起,构建和谐河南,树立我省的良好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艾滋病致困人员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与全体社会成员一起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同构建和谐河南。
  坚持公平、公正、尊重、发展的工作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救助安置工作机制,对艾滋病致困人员实施分类救助、妥善安置,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实现与社会的重新融合。
  (二)工作目标
  以政府救助为主渠道,为艾滋病致困人员提供不同标准的生活救助和生产自救条件;为艾滋病致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救助;为艾滋病致困人员提供不同形式的医疗救助;为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致困人员提供就业帮助。通过多种安置方式,使所有的艾滋病致孤儿童得到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抚育和照料。
  (三)工作任务
  1.落实艾滋病致困人员生活救助政策。艾滋病致孤人员和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享受定期定量救助,救助标准自 2007年7月1日起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和65元;艾滋病患者家庭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上述人员只能按照条件享受最高标准的救助政策,不得重复救助。
  2.落实艾滋病致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对艾滋病毒感染者提供抗病毒和抗机会性感染全免费治疗。对艾滋病致孤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可以将其基本医疗费用实报实销,也可以由本人领取每人每年300元的医疗救助定额补助后不再享受免费医疗,这两种方式由艾滋病致孤人员自愿选择。把艾滋病致困人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方,可以用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农村艾滋病致困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艾滋病致困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3.落实艾滋病致困人员中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政策。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艾滋病致困人员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处于高中阶段的艾滋病致困人员每人每年补助800元;将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艾滋病致困人员纳入现有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对已经完成9年义务教育但未能上高中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教育补助。
  4.建立艾滋病致困人员就业和生活服务制度。对艾滋病致困人员实行职业技能培训、社区融合、心理关怀等形式的救助,促进其身心健康,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增强自立能力。积极为有劳动能力且有求职要求的艾滋病致困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5.健全艾滋病致孤儿童安置抚育制度。坚持“分散供养为主,集中供养为辅”,尊重本人意愿,采取收养、家庭寄养、机构供养和模拟家庭养育4种途径妥善安置孤儿。政府鼓励依法收养艾滋病致孤儿童,鼓励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安置在有抚养能力的亲属家庭或政府指定的家庭和机构中。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孤儿也可以在基层组织的帮扶下独立生活。政府兴建的艾滋病致孤儿童养育安置机构在抚育孤儿的同时,应利用自身条件开展儿童社区融合工作。
  三、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工作措施的落实
  (一)对孤儿抚育岗位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对抚养孤儿的家庭要给予适当的劳务补贴和物质援助。在艾滋病致孤人员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救助金中,有40元可以作为抚养服务费使用。
  集中养育艾滋病致孤儿童是政府保障孤儿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可以通过事业单位提供福利服务和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等形式,由养育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机构、模拟家庭和其他儿童福利机构提供抚育服务。儿童养育机构要按照工作人员与儿童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服务人员;每个模拟家庭要招聘1位全职“妈妈”,负责抚育照料4至6名孤儿。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置适量的社会工作者岗位,负责对抚育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社会协调工作,保证每个孩子、家庭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督随访和社会心理支持,为艾滋病致孤儿童提供以人为本、规范专业的服务。
  (二)各级政府要将艾滋病致困人员生活救助经费和救助安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救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艾滋病致孤人员和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救助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80%,市、县两级财政负担20%;艾滋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城乡低保所需资金,按照现有政策由各级财政负担。市、县两级财政要认真落实救助安置应负担的生活救助经费和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确保救助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各项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指数变化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
  (三)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国内外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通过聘用社会工作者、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积极探索适应儿童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
  (四)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帮助艾滋病致困人员,为艾滋病致困人员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让他们和其他公民一样在充满亲情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健康生活。
  四、各负其责,真正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促稳定的高度,加强对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的领导,做好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规划,研究制定和落实各项救助安置政策,切实维护艾滋病致困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艾滋病致困人员生存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级艾滋病防治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通过多种形式,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流与合作,帮助解决多部门合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有关部门按照实际需要和可能为艾滋病致困人员提供服务,全面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民政部门是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安置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要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规划,参与制定和检查落实政府的各项救助政策;要建立健全工作网络,依托救助安置指导中心或委托福利院和敬老院,开展孤儿生存状况巡查,加强对孤儿收养、寄养家庭的走访,做好服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教育部门要负责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各项教育优惠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列入计划,并提供技能培训补助,提供职业介绍,做好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中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医疗保障服务。卫生部门要与民政部门相互配合,做好艾滋病致困人员的分类医疗救助工作。建设部门对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艾滋病致困人员予以优先安排。人口计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收养工作, 收养艾滋病致孤儿童不影响依法生育,办理收养公证和户口迁移要免收手续费。司法部门和基层组织要依法保障艾滋病致困人员的土地、房屋等财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孤儿监护人或抚养人要与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保障孤儿土地、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并在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归还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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