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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云南省部分地区骗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1-07-05

发文字号

晋卫农[2011]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5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云南省部分地区骗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情况的通报

晋卫农[2011]12号

2011年7月5日

  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云南省部分地区骗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情况的通报》(卫农卫发[2011]50号)转发你们,请组织辖区县(市、区)对此类问题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并在今后工作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卫生部关于云南省部分地区骗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情况的通报

  卫农卫发[20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新农合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一些不法分子开始使用各种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2010年,云南省部分地区查办了一批新农合基金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其中一些案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危及到新农合基金安全,对新农合健康稳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发现的问题和查处情况
  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与个别医疗机构互相勾结,有组织地伪造医疗和财务凭证,合谋骗套取新农合基金并按比例分成。司法部门已对上述案情依法查处,其中,原广南县卫生局副局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主任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造假,通过虚造病例、虚列支出、重复报销等手段,骗取、侵吞新农合基金及公款67万元,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广南县合管办下设办公室主任受他人指使,授意下属采取伪造凭证、虚列支出等方式骗取新农合基金及公款20.67 万元,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广南县仁爱医院院长组织伪造就医报销凭证,骗取新农合基金20.6万元,并犯行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目前,有关部门已经追回全部被骗取的新农合基金,取消了涉案医疗机构的新农合定点资格,处理了相关违规人员。
  昆明市宜良县嘉华医院内部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2009年4月成为新农合定点医院,5月起即开始有组织地收购新农合医疗证并伪造住院病人病例,骗套取新农合基金。2010年7月,宜良县合管办发现其问题后,立即处以经济罚款,并取消了嘉华医院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目前宜良县检察机关正对此案进行深入调查。
  昭通市镇雄县精神病院2010年1月至5月存在不合理医疗6019人次,不合理收费金额13.24万元。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现问题后,立即取消了该院新农合定点资格,追回违规资金,并处以75.78万元罚款。
  发现上述问题后,云南省立即在全省开展了新农合自查自纠和重点督查等工作,共查处新农合违法违规案件47件。在对触犯刑律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云南省卫生厅对文山州等地区发生的违规行为给予全省通报批评,下发了加强新农合监督管理的文件,从健全管理机制,规范履行经办职责,严格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完善监督体系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文山州、昆明市和昭通市对新农合基金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整改,落实了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实现了乡镇新农合经办管理和卫生院管理的分离,完善了报销审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努力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

  二、采取综合措施,切实加强基金管理
  云南省部分地区出现的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和违规违纪现象,反映出部分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体系和机制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善,监管措施不力,部分国家公职人员素质低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问题。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有大幅度的提高,基金规模更大,管理要求更高。各地卫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新农合基金管理的重要性,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
  (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地要针对新农合基金运行的风险高发环节立即开展全面检查,新农合管理部门、医政部门、卫生监督等部门要联合行动,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于有组织造假骗取新农合基金的医疗机构,坚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直至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对于参与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公职人员和医务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依法吊销执业医师许可证;对于触犯刑律的个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是新农合基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要对新农合基金安全负领导责任。各省(区、市)检查结果要形成报告,于6月底前报送我部。
  (二)健全经办机构,提高管理经办能力。各地要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逐步形成新农合管理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约束和制衡机制。要加快实现新农合经办和医疗机构的分离,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能由医疗机构人员兼任,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并采取异地任职、定期轮岗等方式规避风险。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同时,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实时管控。
  (三)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新农合基金运行的各环节责任,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管。规范票据管理、现金管理和资金划拨流程,健全新农合基金的内部审计和督导检查制度。
  (四)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进一步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完善并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继续巩固和完善新农合补偿费用公示制度,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保证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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