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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评估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15

发文字号

湘医保发〔2021〕44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18号)文件精神,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科学合理和平稳有序,现就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监测和评估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评估指标体系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监测和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地区社会发展指标、医疗发展指标、医保运行指标等(见附件1)。其中,社会发展指标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指标(GDP)、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医疗发展指标主要指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运行及医疗费用相关指标,包括医疗总费用及其构成情况、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收入、门诊、住院费用及构成;医保运行指标主要指统筹区医保筹资标准,医保基金总量,收支、结余情况和实际保障水平。

  根据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要求,通过监测医疗机构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医疗收入增长、职工薪酬增长情况和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成本变化,确定是否满足价格动态调整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是否需要进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程序;根据定价成本与医疗服务价格对比的差率情况遴选需要调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调整幅度,确定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是否调整和如何调整。

  二、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年度报告制度

  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测算和评估工作,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年4月25日前向同级医保部门报告上年度运行情况,上报医疗服务价格年度报表等相关资料,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和收入支出明细表、医疗服务年度总量(HIS运行数据),医生、医技、护士年度平均工资,固定资产明细表等体现医疗机构运行的相关资料(见附件2),为医保部门评估价格调整启动条件和价格调整成本核算、价格调整方案测算及效果评估等提供依据。各市州医疗保障局5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年度报表汇总和分析,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三、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和评估数据库

  各市州医保部门要按照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指标体系和医疗服务价格年度报告要求,做好收集、汇总、整理本地区2019、2020年度相关指标数据工作(详见附件1、附件2),并于12月底前报省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9月30日前完成报送)。在国家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运行管理系统尚未建成期间,各市州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22年6月1日前建立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和评估数据库,摸清底数和现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监测评估基础工作。

  四、开展2020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效果评估

  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效果评估制度,价格调整执行一年后,要通过监测本区域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情况、医疗费用和价格结构变化、医保基金运行等指标,分析判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实际效果,以及对医疗机构、患者和医保基金的影响。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今年要对2020年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价和规范基层医疗服务价格的效果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指标见附件1),并于12月底前将评估情况报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每年及时收集相关数据,按时上报年度分析报告。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组成由医保、物价、财务、信息、人事、资产等多部门配合的工作专班,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年度报告制度,认真做好价格监测评估数据和资料上报工作,并对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监测评估指标

        2.医疗服务价格年度报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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