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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4-03-27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4]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27

颁发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皖政办秘[2014]44号

2014年3月2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全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企业为主、项目扶持,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集中收集处理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模养殖场自行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运行模式,积极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2014年,在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规模养殖场及18个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全面实现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2015年,在合肥、阜阳、亳州、宿州、蚌埠、六安、滁州、芜湖8个生猪养殖密集市,整体推进实现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到2016年,全省基本建成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他动物的定点屠宰和规模养殖场自行处理与“农户送交、镇设站点,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推进措施
  (三)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有序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强化政策支持,积极落实土地、财税、金融、保险等各项扶持措施。
  (四)因地制宜,科学建设。一是加快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由县级政府投资建设或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共建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猪。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厂的辐射范围,综合考虑其处理能力等因素,配备必要的病死猪专用运输车、运输袋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等。乡镇或村依托垃圾集中收集点设立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并配备冷库、冰柜以及短途运输设备等,作为病死猪临时存放点,由专人统一收集运送到无害化处理厂。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猪收集点的选址,应与城乡居民居住区保持合理的距离,尽可能位于居住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做好相应防护措施,特别是无害化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相关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二是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场及规模养殖场处理设施。生猪定点屠宰场及现有年出栏生猪3000头(含3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年内必须全部建成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按规定对本场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新建的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同步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五)市场运作,财政扶持。各地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的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动物无害化处理。加强农业项目资金整合力度,各级农业生产性、建设性项目都要把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纳入实施范围,倾斜安排项目和资金。省财政要充分利用省级畜牧产业发展专项等相关资金,积极支持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市县财政也要加大对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要认真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财政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对年出栏50头以下的非规模养殖场,市县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出台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备、运输车辆列入农机购机补贴范围。
  (六)转变方式,规范养殖。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提高养殖水平,大力发展农牧结合的生态化规模养殖;改善养殖条件,提高兽医服务水平,降低动物死亡率。严格执行生猪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应划定为生猪养殖“禁养区”;风景区、城市郊区等生态敏感区、重要区域应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兴建生猪集中养殖场,并逐步削减零星养殖的养殖量。要严格落实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农财[2012]146号)要求,切实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有关工作。
  (七)保险联动,同步推进。各地要全面推行育肥猪农业政策性保险,建立生猪死亡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联结机制,对死亡生猪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不予理赔。加快修订生猪养殖保险有关规定,取消投保农户对受损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全面落实保费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切实做好生猪保险、理赔及无害化处理工作。逐步推行家禽保险,积极探索家禽等其他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办法。
  (八)强化监督,长效管理。各地要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定病死猪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发放工作流程,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确保不漏一场、不漏一户。要加强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快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妥善解决缓征检疫收费后编制外检疫人员生活待遇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费保障,将动物卫生监督各项工作及人员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生猪饲养、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环节死亡生猪收集、无害化处理监管,落实监管措施,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下养殖场户,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以及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猪及其产品的收集;城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弃置在城区范围内公共场所的病死猪及其产品收集,并送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农业部门要抓紧制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保险机构要全面落实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照国家供地目录规定,优先保障供应。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防止出现二次污染。财政部门要制定实施有效的扶持政策,落实经费保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十)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生猪饲养者、屠宰厂(场、点)举办者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宣传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对防范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此项工作,为推进动物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一)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各级公安、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倒逼机制,确保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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