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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补充推荐职业卫生专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13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安健字[2014]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13

颁发部门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补充推荐职业卫生专家的通知

赣安监管安健字[2014]10号

2014年1月13日

各设区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决定补充推荐一批职业卫生专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根据《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赣安监管安健字[2013]311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入职业卫生专家库管理的专家应从事职业卫生有关工作或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工程技术和工艺流程,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热爱职业卫生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够发现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三)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副高(含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副高(含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有8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对于达不到第三项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与专业成就、熟悉职业卫生工作,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经省安监局审查后,可以破格认定为专家。

  二、推荐办法
  (一)请各单位按照《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程序推荐本地区或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人,组织其填写《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专家审批表》(见附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对审批表的内容进行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二)请推荐单位于2014年2月20日前将审批表(含电子版)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专家人选2寸彩色照片报送省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周丹,0791-85257063(带传真)。
  电子邮箱:zdh@jxsafety.gov.cn
  地址及邮编:南昌市抚河南路199号,3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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