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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28

发文字号

沪卫计监察[2015]0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2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监察[2015]001号

2015年1月28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卫纠发[2014]1号,见附件)。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统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切实落实统方管理的“一岗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管理、信息维护、信息查询及岗位人员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深入持久地开展“九不准”、“十项不得”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涉及统方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的医疗机构及医疗卫生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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