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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1-11

发文字号

辽卫办发〔2022〕5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正文内容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巩固强化母婴安全,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1]30号),我委制定了《辽宁省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委。

  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联系人:赵剑冰

  联系电话:024-23388016。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1月7日

  

辽宁省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巩固强化母婴安全,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1]30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入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为主线, 聚焦服务质量提升、专科能力提升和群众满意度提升,持续加强体系建设、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和危急重症救治能力,预防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

  二、行动目标

  (一)促进母婴安全高质量发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到2025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0.5/10万,婴儿死亡率下降到4.5‰,为如期实现“健康辽宁2030”主要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提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内临床和保健业务相互融合促进,提高妇幼保健机构以妇幼健康服务为中心的整合型的服务能力。

  (三)优化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及妊娠风险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体系建设,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高质量妇幼健康服务。

  三、实施范围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妇婴医院、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为重点,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组织实施。

  四、重点行动

  (一)妊娠风险防范行动。

  1.提升妊娠风险防范意识。围绕科学备孕、出生缺陷防治、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新生儿安全等重点内容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材料。利用公共媒体平台和医疗卫生机构自媒体平台,传播科普知识,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医疗保健机构依托孕妇学校、生育咨询门诊深入开展健康促进,将妊娠风险教育作为孕妇学校开班第一课,线上和线下教育相结合,普及孕育健康知识,提升健康素养,使每个孕妇成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提升自我保健和风险防范意识。三级妇幼保健院每年发布不少于50篇科普作品,单篇科普作品平均阅读量力争达到1万。其它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发布科普作品数量逐年提高。

  2.优化备孕咨询指导。广泛宣传和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统筹开展婚前、孕前保健和备孕优生咨询等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设立孕妇学校、生育咨询门诊,逐步完善由妇科、产科、生殖、遗传、心理、营养、中医等专业力量组成的协作诊疗机制,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备孕指导。综合评估妇女基础健康状况、生育能力和年龄等因素,客观告知妊娠几率和风险,引导群众正确认识高龄高危妊娠风险。

  3.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积极推进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规范设置孕产期保健门诊,提供孕产妇健康检查和咨询指导服务,加强辖区内孕产妇全生育周期跟踪随访,落实产后访视服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妇幼保健院、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有效转诊和接续服务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孕产期保健服务模式,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充分发挥《母子健康手册》在健康管理中的作用,在医疗机构普遍实行以《母子健康手册》代产科门诊病志,加快《母子健康手册》APP、微信公众号客户端服务的应用,使孕产妇健康管理更加高效和便捷。

  4.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按照国家《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和我省《关于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各市具体规定,做好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医疗保健机构对每一例就诊于本机构的首诊孕产妇,常规进行风险筛查,并持续动态评估。评估结果为高风险者,在《母子健康手册》及妇幼信息系统作出明显标注,并按照不同风险等级转诊至相应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产前检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明确接诊不同妊娠风险等级的医疗保健机构,并予以公布。对患有疾病可能危及生命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由妇产科和相关学科的副主任医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共同评估和确诊,告知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5.严格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对于妊娠风险实行双向管理。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本辖区的高风险孕产妇、接诊高风险孕产妇的医疗保健机构对经治的高风险孕产妇均进行随访和管理,直至产褥期结束,保障孕产妇安全。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动态掌握本辖区妊娠风险管理总体情况,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接诊高风险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落实高危管理措施,同时要对重点高风险孕产妇的病情发展变化全过程进行重点关注和重点管理,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组织市级专家组对本辖区红色风险孕产妇进行不间断的重点管理。

  6.不断完善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模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保健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包括婚前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产后避孕、儿童保健等服务内容的系统和连续的优质健康服务,提高服务对象就医感受。规范有序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服务,严格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等综合防控措施。指导产妇分娩后及时采取避孕措施,减少非意愿妊娠,合理控制生育间隔。

  (二)危急重症救治行动。

  1.完善危急重症救治网络。按照《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要求,在实现省、市、县三级救治中心全覆盖基础上,推进各级救治中心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机制,畅通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会诊绿色通道,提升整体救治能力。探索建立区域内多学科会诊制度,为妊娠合并症等疑难病例建立闭环管理通道。

  2.强化救治薄弱环节。针对产后出血、妊娠高血压疾病、羊水栓塞、新生儿窒息等常见危重症,建立应急预案,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按照《辽宁省围产保健技术评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在评审中总结成功经验、查找救治薄弱环节,进行持续改进,不断完善诊疗方案和管理制度。

  3.完善救治协调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母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地母婴安全协调机制,保障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诊通道畅通、急救用血充足、不因医疗费用等原因延误救治,切实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安全,确保区域指标不发生明显反弹。鼓励各地设立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应急资金。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母婴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探索建立区域内多学科会诊制度,为妊娠合并症等疑难病例建立闭环管理机制。

  各级助产机构均建立由分管院长任主任的母婴安全管理办公室,医务部门牵头组建危重孕产妇急救MDT专家组,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MDT诊疗、会诊、转诊和危重孕产妇5分钟内有效救治等工作机制。每季度组织产科、儿科、重症医学、麻醉科等相关业务科室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存在的技术和管理等问题。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落实儿科医生进产房。未设立内科、外科的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应当与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转会诊协作机制。

  (三)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1.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和考核。严格依法依规执业,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实施助产技术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依托各级产科和儿科质控中心,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加强对区域内助产机构医疗质量考核评估。助产机构要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针对手术室、产房、新生儿病房等重点部门,建立院、科两级内控制度。围绕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制定质量评价标准,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考核指标。每月开展质量控制,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制订并落实质量持续改进措施。全院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医疗质量安全案例警示教育。

  2.严格落实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助产机构要认真落实《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等要求,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全面开展产房分娩安全核查,规范填写核查表,并作为医疗文书纳入病历管理,降低产房医疗差错及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率。重点强化三级查房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危急重症患者抢救制度等。强化产科探视管理,新生儿在院期间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完善新生儿出入管理制度和交接流程,做到身份有识别、交接有登记。加强新生儿病房、临床检验实验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有效防范医院感染。

  3.定期报送母婴安全信息。助产机构要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报送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等个案数据以及服务资源数据。严格落实孕产妇死亡个案报送制度,6小时内通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及时反馈没有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就诊孕妇信息及《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统计上报《辽宁省妊娠较高风险统计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每年统计上报《辽宁省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工作统计表》。完善院内及辖区内产科质控指标体系和数据收集,开展数据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四)妇幼专科服务能力提升行动

  1.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省、市、县级均各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加快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各地要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方针,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国卫办妇幼发[2020]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明确妇幼保健机构职责任务和功能定位,完善妇幼保健机构服务功能,推进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建设,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和全周期健康服务能力。

  2.推进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建设。组织实施妇幼保健机构专科能力提升项目,开展婚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妇女病防治等特色专科评选,促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妇女病防治等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鼓励建立省市县三级妇幼专科联盟,围绕母婴健康主要疾病开展预防、筛查、诊疗合作,丰富服务内涵,拓展服务内容,促进预防保健与临床医疗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妇幼保健专科服务能力。

  3.加强临床重点专(学)科建设。以各层级临床重点专(学)科、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为抓手,切实提升产科、儿科专科诊疗水平。综合性医院着力加强妊娠合并症处置、危重孕产妇多学科联合救治,重点提升疑难重症诊疗能力。分娩量较大的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着力加强产科亚专科和新生儿科建设,逐步建立产科重点专病医疗组。

  4.推广中医药服务。妇产科、儿科积极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妇女儿童预防保健和疾病诊疗中的独特作用。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方法,建立中西医协作诊疗制度。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全面开展中医药服务,做优做强中医妇科、中医儿科等专科,逐步提高门诊中医药服务占比。到2025年,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开展中医药专科服务的比例达到90%和70%。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推广应用中医预防保健方法,扩大中医药在孕育调养、产后康复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营养餐厅提供药膳、营养餐等服务。

  5.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和科研能力建设。各市、各级助产机构要结合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发生情况确定技能培训重点。结合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急救演练等,进行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能力实操式培训。保障产科医师、助产士、新生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以预防保健及临床应用为导向,加强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加快推进适宜技术推广应用。妇幼保健机构要稳步提高配套科研经费占机构总经费支出的比例,鼓励有条件的三级妇幼保健院加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建设。

  (五)服务对象满意度提升行动

  1.改善就诊环境。合理设置候诊区域,优化产科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集中产科门诊、超声检查、胎心监护、采血、尿检、缴费等环节,努力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疫情期间鼓励适当调整延长产科、超声等科室门诊时间,探索开设周末门诊、假日门诊、夜间门诊,减轻集中接诊压力。严格落实“一人一诊一室”,保障有序就诊。

  2.推广预约诊疗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全面预约诊疗,三级妇幼保健院的产科预约诊疗率≥70%,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产前检查复诊预约率≥90%。在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的前提下,推广预约住院分娩。推进孕产期全程预约诊疗。

  3.提供安全舒适孕产期保健服务。以产妇为中心提供人性化孕产期保健服务。提倡孕妇在助产机构首诊时,即确定主管责任医师,并负责后续孕产妇全程系统保健服务。营造温馨、舒适的待产与分娩环境,为自由体位待产创造便利条件。开展助产人员陪伴分娩,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家属陪伴分娩。大力推广普及各种非药物镇痛措施,鼓励开展药物镇痛分娩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细化落实行动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夯实工作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直属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为重点,推进行动计划实施。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省妇幼保健院、省产科质控中心,强化对各市的督促指导,定期了解工作进展,督促各级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母婴安全保障措施。

  (二)加强区域组织协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母婴安全保障协调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建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强化转运、救治、用血等重点环节保障。对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体系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开展危重救治网络评估,健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急救、会诊、转诊网络。组建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专家组,指导参与辖区医疗救治工作。适时组织对各地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网络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加大支持指导力度。省妇幼保健院牵头实施妇幼健康“大手拉小手”行动,加快推进“云上妇幼”平台建设,广泛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会诊转诊。逐步建立助产技术考核培训体系,开展助产技术随机抽查。对母婴安全形势严峻的地区给予针对性指导,对任务措施不落实、工作严重滑坡的地区进行约谈和通报。

  (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省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要发挥区域“龙头”示范作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入挖掘、树立先进典型,开展母婴友好医院建设。加强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的宣传,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宣传典型机构、人员和事例,营造良好舆论范围。积极宣传扎根基层、情系群众的一线医护人员,增强医护人员职业荣誉感。

  各地要将保障母婴安全摆在卫生健康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 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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