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卫医发[2015]102号
2015年4月29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各委直委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
《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精神,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爱老人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作为一项工作重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强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鼓励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等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解决高龄、病残老年人康复难、护理照料难的问题。积极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大力扶持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要在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医养结合型的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优先审批,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为老年人服务的专门机构,有效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要鼓励大型综合医院通过医疗联合体的方式,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联合病房,有效解决老年人看病难、住院难的问题。
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陕西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方案》(陕卫办发[2011]349号)》、《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方案(试行)》(陕卫办发[2013]208号)要求,免费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及时更新档案数据。提供健康教育,对高血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病等慢性病患者进行管理并提供上门访视服务。定期到责任区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尝试开展特需医疗卫生护理服务。
三、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工作
(一)完善老年人就医设施建设。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等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加强出入口、服务窗口、坡道、通道、电梯和卫生间等重点部位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尽快完成改建。各医疗机构要在候诊区、取药处等公共等待区域加设老年人专用座椅,并用醒目的标识区别。有条件的医院要开辟独立的老年人专用就诊区域,并设导诊人员。二级及以上医院要加强老年病学科建设,按需求增加老年科床位数量,配备必须的医疗设施,培训医务人员,积极为老年人做好医疗服务工作。
(二)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老年人就医优待服务,并在院内醒目位置张贴公告,使更多前来就诊的老年人知晓可获得的优待服务内容。要开设老年人挂号收费专用窗口,张贴醒目标识并配置老花镜。有条件的机构要在化验、检查、取药、住院手续办理等处开设老年人专用窗口,暂不具备条件设立专用窗口的,要在窗口处醒目位置张贴“老年人优先”标识。在院内为老年病人免费提供担架、轮椅等器具,减免老年人门急诊挂号费和普通诊疗费。要为老年人主动提供导医咨询和协助就医等服务,优先安排住院,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护理工作。
(三)推行老年人就诊“预约优先”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优先安排预约和预约转诊的老年人就诊,增加专家号源的预约比例。适度增加老年门诊的专家人数,落实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度,为老年人就诊提供畅通的绿色通道。
(四)转变医疗服务模式,积极推进志愿服务进社区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设老年病房、家庭病床、老年护理病房、医养结合型病房等。各级医疗机构要广泛开展志愿者服务,定期组织医护人员深入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不断转变服务模式,主动将护理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要大力推进社区医生和乡村医生契约服务模式改革,通过契约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设家庭病床,定期访视长期卧床的70岁以上老人和独居老人。创新居家养老与社区卫生服务模式。
四、加强督导,切实做好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老年人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形成长效机制。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对待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将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作为整体工作的一部分,纳入绩效考核,层层夯实责任,逐项抓好落实,在工作中不断完善、改进服务措施,保障老年人享有更加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