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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03

发文字号

鄂工商商广[2011]1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03

颁发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

鄂工商商广[2011]117号

2011年5月3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广告市场秩序,根据《湖北省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部署和安排,现就开展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和整治目标
  下列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作为整治重点:
  (一)不具备合法医疗资格发布医疗广告的;
  (二)无《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篡改审查证明内容的;
  (三)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如专家坐诊、电话咨询、科普讲座、医疗热线等方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
  (四)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等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五)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六)宣传或变相宣传治愈率或疗效的。
  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基本消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切实维护广大患者合法权益和医疗服务秩序。

  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从2011年5月10日开始,至7月10日结束。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检查。各级工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对辖区内发布医疗广告较为集中的医疗机构和广告媒介开展一次广告行为联合检查,抽查其发布的医疗广告,看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并分类进行处理。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宣讲医疗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引导和督促医疗机构、广告媒介加强自律,增强自觉守法和诚实守信意识。5月底前,各地以市州为单位,分别向省工商局、省卫生厅报送《医疗广告专项检查一览表》(见附件1)。
  (二)加大医疗广告监测力度。加强医疗广告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医疗广告的苗头,增强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5月至6月,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每月选定3天对辖区内医疗广告进行集中监测,联合发布监测报告,联合曝光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并于每月30日前,将监测报告及违法医疗广告曝光情况报送同级党委、政府、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省工商局、省卫生厅。
  (三)强化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查纠。积极查纠医疗广告违法行为,凡属监测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各地工商、卫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限时查纠并及时反馈。工商部门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集中立案查处一批违法医疗广告,有效震慑违法行为。卫生部门及时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导致患者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省工商局、省卫生厅在整治期间将重点督办一批典型案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工商、卫生部门要主动将整治工作情况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党委宣传、监察、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对本地区医疗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实施综合治理,增强整治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二)加强舆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医疗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展示执法成果,树立执法权威;通过正面引导和案件警示,促进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加强自律,诚信守法经营。
  (三)加强信息报送。从5月20日开始,以市州为单位,各地工商、卫生部门整治工作动态信息实行对口一旬一报,工商部门随报《工商机关医疗广告专项整治统计表》(见附件2),卫生部门随报《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7月15日前,分别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工商部门随报专项整治期间查办的医疗广告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疑难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工商局、省卫生厅将定期编发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和典型案例,通报各地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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