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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中开展职业卫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27

发文字号

青职安[2014]1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27

颁发部门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中开展职业卫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职安[2014]154号

2014年8月27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中央驻青及省属企业:

  现将《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职业卫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中开展职业卫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省安委[2014]12号)要求,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省局决定,8月至12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以“六打六治”为重点的职业卫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一规定四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4]108号)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在职业病危害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促进全省职业病防治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内容
  重点在非煤矿山、危化、建材、机械、轻工、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集中开展职业卫生“六打六治”:
  (一)打击不按照规定向所属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治不能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问题;
  (二)打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行为,整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审核、审查、验收就开工建设和生产的问题;
  (三)打击没有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整治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完善和职业卫生档案不健全的问题;
  (四)打击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的现象,整治没有按照规定标准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规格内容不规范的问题;
  (五)打击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整治配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以次充好的问题;
  (六)打击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没有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整治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日常检测、现状评价和在不具备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及没有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体检的问题。

  三、时间划分
  专项行动从2014年8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自查阶段(8月中旬)
  1.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组织企业认真自查自纠,凡存在重点打击整治的六类行为的,立即整改,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下旬-11月底)
  1.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六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对存在六类非法违规行为且未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2.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用人单位实施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三)巩固深化阶段(12月)
  1.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已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的企业逐一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省局将对各市(州)开展专项行动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2.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职业卫生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四、有关要求
  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专项行动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百日申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等工作相结合,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执法检查要坚持明查与暗查相结合,重在发现问题、掌握实情、摸清底数、解决问题,重在督促指导、责任到人、限期整改。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载体,广泛宣传,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提高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执法信息的汇总上报。要做好汇总分析,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请于2014年12月2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告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及电话:孙元林,0971-6127604〈带传真〉;电子邮箱:qhzyw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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