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3]255号
2013年9月19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今年5月以来,全球中东呼吸综合征报告病例数明显增多,疫情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该病毒可能感染来源、传播途径和暴露方式等尚不明确。针对目前疫情发展趋势,为做好疫情防范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一、目的
做好防范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输入,以及我省境内发现散发病例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提高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水平,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原卫生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一版)》等法律法规制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情形:
Ⅰ级:本省范围内2个州(市)及以上发现本地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病例的实验室确诊病例,并在人群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扩散。
Ⅱ级:本省范围内发现输入性确诊病例5例以上;或本地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病例的实验室确诊病例,并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在人群扩散的趋势。
Ⅲ级:本省范围内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性确诊病例,且未出现本地感染病例。
Ⅳ级:本省范围内发现疑似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病例疫情。
四、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规范、联防联控、科学应对、分级负责”的原则,针对疫情发展的不同态势,强化风险评估,科学、统一地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性疫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五、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1.成立联合应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协调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协调工作机制)。协调工作机制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下,与宣传、公安、检疫、交通、经贸、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疫情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依法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检测技术交流合作,共同做好防范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2.当省内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但尚无证据表明在人群中出现扩散趋势时,根据专家组研判意见,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疫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工作。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临床、流行病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院内感染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技术专家组。
(二)部门职责
卫生计生部门制定预防和控制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开展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组建、培训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验室检测、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等应急处置工作。
宣传、新闻部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正面报道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预防控制工作;协助做好大众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
民族宗教部门加强对我省赴沙特朝觐人员的组织、健康宣传以及医疗保障工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朝觐人员出入境以及人员健康和相关疫情信息。
出入境检疫部门组织协调做好口岸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和通报相关疫情信息。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疫情疫区现场封锁;做好交通疏导,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依法查处制造、散布和传播有关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不实信息。
商务、旅游部门了解并通报我省在中东国家商贸、劳务和旅游人员有关情况,根据疫情动态发布旅行健康提示和旅行限制建议。
经贸部门统一储备各类应急物资,发生输入疫情及时向疫区提供治疗、预防、控制所需药械及调运生活必需物资。
外事部门及时将我省因公出访中东地区代表团名单及中东地区有关国家应省外事办邀请访青团名单通报卫生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加大各类涉及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治药械和广告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协助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寻查工作;优先运送紧急救助物资和疫情处理人员。
六、病例诊断和疫情发布
(一)病例诊断
1.省内首例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病例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专家组诊断确认,此后发生的病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诊断确认。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辖区内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进行调查和会诊,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3.省级专家组根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诊疗方案(2012年第1版)》进行诊断或排除。
4.省疾病控制中心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实验室检测工作;各级疾控中心在具备条件情况下开展本辖区的实验室检测工作,需要复核时送省疾控中心检测。
5.省疾病控制中心检测出的所有阳性标本全部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检测。
(二)疫情公布与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上级部门授权后,负责向社会发布本省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信息。
七、应急处置
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本省尚未发现疑似或确诊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疫情,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国内外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动态,做好疫情预测预警,开展疫情风险评估。
2.做好疫情应对的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工作。
3.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常规疫情、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以及可疑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病例的筛查和监测工作。
4.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控知识水平。
(二)本地发现疑似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病例疫情(Ⅳ级),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标本采集工作。
2.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疑似病例的地区实行疫情日/零报告制度。
3.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疑似病例的隔离治疗以及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4.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员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5.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接诊、救治、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
6.做好疫情调查处理等人员的个人防护。
7.12320卫生热线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病例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三)本省范围内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性确诊病例疫情,且未出现本地感染病例(III级),采取以下措施:
1.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启动联合应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协调工作应急响应。加强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监测,全省实行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病例日零报告制度。
2.按照中国疾控中心制定下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方案(试行)》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医学观察。
4.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员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等防控工作。
5.医疗机构要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的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6.加强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7.及时向本地区有关部门和邻近省(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8.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的健康教育,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四)本省范围内发现输入性确诊病例5例以上;或本地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的实验室确诊病例,并出现在人群扩散的趋势(II级),采取以下措施:
1.在省政府统一领导、组织下,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2.结合疫情发展趋势,加强学校、农村、建筑工地、车站及公共场所等重点场所、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3.取消婚丧嫁娶宴请活动,禁止集市、庙会等群体性聚集活动。
4.学校落实师生、员工晨检制度,加强防治知识宣传,保持校舍良好通风,定期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当地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 组同意,可采取停课措施。
5.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要坚持严格消毒制度,必要时责令停业。
6.交通、铁路、民航实行健康申报和检疫制度,发现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时,采取就近就地隔离观察、治疗。
7.相邻地区要及时沟通信息,严密监测。
(五)本省范围内2个市(州)及以上发现本地中东呼吸综合征实验室确诊病例,并出现疫情在人群扩散(I级),采取以下措施: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
(六)应急响应终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防控情况进行分析论证,符合终止条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各级部门要认真落实应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处置所需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保障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情况下能及时快速启动应急响应。
(二)物资保障
在常态情况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安排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和个人装备储备,包括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
发生疫情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进展,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疫情研判和风险评估,负责制订应急物资计划;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储备;财政部门负责经费。
(三)技术人员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疾控机构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省、市(州)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有关医疗机构应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检测工作,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必须符合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专人负责,并选择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检测工作。
九、预案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应急预案或方案。本预案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负责修订、完善,由政府评审后更新发布。本预案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