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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及福建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9-13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2016]1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9-13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及福建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的通知

闽卫医政[2016]132号

2016年9月13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20号),明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服务功能定位,指导各地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现将《福建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福建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能力。有关工作进展、成效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委医政处,联系人:雷冬英,联系电话:0591-87849057,传真:0591-87845009,电子邮箱:fjwsjswyz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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