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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2年第12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08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稽[201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08

颁发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2年第12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

皖食药监稽[2013]6号

2013年1月8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曝光力度,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将省局及部分市局近期监测到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见附件)通报给你们。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1号)精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1]26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对严重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该品种广告的发布,对拒不改正,或屡改屡犯的,要收集违法广告相关证据(书证、物证或视听材料等),核实其广告违法事实,以书面形式报省局确认,省局将依法暂停该品种在我省辖区内销售。

  12月份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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