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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18

发文字号

苏爱卫[2005]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20

颁发部门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爱卫[2005]11号

2005年5月18日

  各市爱卫会:

  自开展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以来,我省已命名了八批爱国卫生先进单位,为推动我省爱国卫生运动的深入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工作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省爱卫会在总结以往八批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有关单位卫生的规定,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质量,使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命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把创建、巩固卫生城市和卫生镇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单位,为广大职工提供清洁、优美、整齐、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的有效途径,是不断提高城乡社会卫生整体水平的生动形式。

  第三条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称号是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水平综合评比的最高荣誉。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分省、市、县(市、区)三级。

  第四条 创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并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全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命名管理工作,省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全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命名管理督促、检查、指导、协调等具体工作。
  各市、县(市、区)爱卫会及其办公室参照前款规定,负责本地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爱卫组织和管理网络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在环境综合整治、健康教育宣传、除害防病、改水改厕和参与当地创建、巩固卫生城市、卫生镇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二)环境整洁优美,庭院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道路、下水等基础设施完好,环卫设施符合要求,公厕、垃圾收运等有专人负责,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卫生保洁落实到位。
  (三)室内公共区域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条理有序,空气流通清新,设施配套,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有明显禁烟标志,控烟措施落实,公用茶具严格消毒。
  (四)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各项综合防制措施落实,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五)食堂或公共场所的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工艺流程、从业人员等符合卫生要求。
  (六)单位立面装饰和外环境符合城市卫生管理标准要求,连续两年无集体性食物中毒等卫生安全事故发生,未受过各级爱卫会整改通报及相关委员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未因卫生问题被新闻单位曝光。
  (七)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相关规定要求。
  参加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的,需连续二年保持省辖市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称号,方有参评资格。

  第七条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申报、受理等事项,由省爱卫办另行规定。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爱卫会可根据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标准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制定相应的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标准。

  第九条 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单年进行一次。评选工作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明查与暗访、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评选工作严格坚持标准,以维护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声誉和示范作用。

  第十条 全省各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单位,驻地各部队,各类学校、医院、景区(点)、宾馆(饭店),各机场、铁路、交通、港口等单位,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凡符合评选条件者,可向所辖地爱卫会提出参评等级申请,并经所在地爱卫会审核推荐,填写统一的《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申报表》,报上级爱卫会。

  第十二条 省爱卫会负责对申报的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进行最终审核,验收合格者由省爱卫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已评定的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每隔三年需重新进行复核,由各省辖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复核,并报省爱卫办备案。省爱卫办将对复核结果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爱国卫生先进单位一星级奖牌,并依次类推,直至授予爱国卫生先进单位五星级奖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申报、审批、重新申报及命名表彰工作由各市、县(市、区)爱卫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后的日常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街道(镇)爱卫会及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进行。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省辖市爱卫办在省爱卫办的指导下负责,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并定期向省爱卫办报告。

  第十六条 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如单位改变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并、注销等,不再保留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对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日常管理要求包括:
  (一)建立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档案制度,包括:单位概况,创建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等文件资料,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申报表等。
  (二)建立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每年应结合年终总结工作,将巩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进展情况报所在市爱卫办,由各市爱卫办汇总报省爱卫办。
  (三)总结推广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指导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发挥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在本地区和全社会的示范作用。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实行划片管理,分类指导。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加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爱国卫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十八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限期改正和取消荣誉称号。
  (一)爱国卫生管理工作质量严重下降,硬件设施严重缺损。
  (二)在爱国卫生工作检查和爱国卫生先进单位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卫生问题。
  (三)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或其它重大卫生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由江苏省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20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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