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开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牧医办[2011]17号
2011年4月25日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农业科):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标识管理,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农业部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开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关于开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近期,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专题报道了《“健美猪”真相》,反映出牲畜耳标在管理和使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对推进追溯体系建设的明确要求,我部决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开展追溯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牲畜耳标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畜牧法》、
《动物防疫法》和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我部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有关文件对牲畜耳标生产、管理、佩戴、监督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健美猪”真相》反映出一些地方还存在调运无耳标生猪、经纪人花钱买耳标、产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屠宰场等环节不严格查验耳标等违法违规现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深刻认识这类问题的严重性,认真梳理省、市、县三级牲畜耳标签收、入库、发放、领用登记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制度。对在牲畜耳标监管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执法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要依照相关法律和我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部对牲畜耳标各环节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养殖、运输、销售、屠宰等环节存在的出栏牲畜不佩戴耳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不查验耳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倒卖、伪造、变造耳标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在产地检疫环节发现未佩戴耳标的牲畜,不得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在屠宰场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发现未佩戴耳标的牲畜,按
《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切实加强追溯体系中央数据中心建设和管理。《“健美猪”真相》暴露出目前牲畜耳标管理工作中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我部去年组织开展的牲畜耳标质量检测结果也反映出一些耳标企业生产的牲畜耳标还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牲畜耳标管理等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进一步加快追溯体系中央数据中心建设进度,及时汇总各省牲畜耳标采购佩戴、移动智能识读器采购库存、业务信息数据上传以及耳标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等方面的情况,认真分析当前牲畜耳标管理和追溯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规范牲畜二维码耳标管理工作,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追溯体系中央数据中心暂停牲畜二维码生产专用号码生成工作,具体恢复时间我部另行通知。
三、全面总结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各省要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部追溯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特别要结合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0]5号)要求,对本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认真分析在追溯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步更好地推进本省和全国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要重点总结本省追溯体系建设在组织管理(包括具体承担机构及职责划分等)、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投入、牲畜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等相关设备招标采购和使用、牲畜耳标发放佩戴管理制度建立、业务信息数据上传、养殖档案建立、省级数据中心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目前追溯体系实际运行情况、所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不足。部分省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的追溯系统建设(含电子耳标试点等)工作也要一并进行总结。有关数据填报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各省畜牧兽医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追溯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总结经验,认真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部门和有关单位于5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和统计表格报送我部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兽医局检疫监督处 冯梁
联系电话:010-59191430 59191855(传真)
电子邮箱:shyjjdch@agri.gov.cn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附件1.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投入情况统计表一(略)
附件2.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投入情况统计表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