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1号
2013年1月6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休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2]36号)等有关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导、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简称四个分开)的改革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统筹县域医疗卫生体系科学发展,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机制。
(二)主要目标。取消药品加成,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强化县级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效控制患者就诊费用,全面落实惠民便民措施,进一步提高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度,力争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二、功能定位和试点范围
(一)功能定位。县级公立医院是县域内医疗卫生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并与城市大医院分工协作,为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运用适宜医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二)试点范围。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务院医改办《关于确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43号)要求,我省第一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开阳、遵义、风冈、余庆、习水、道真、务川、平坝、大方、松桃、三都、黄平12个县的23家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开展试点。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参照本实施方案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补偿机制。
1.取消药品加成。将试点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2.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根据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降低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合理成本制定检查治疗价格。严禁医院贷款或集资购买大型设备,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治疗价格。
试点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众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能力等因素推进价格改革,在省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报省物价局批准后实施。为支持遵义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授权遵义市政府取消药品加成费、挂号费、诊查费等,增设医事服务费等进行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报省物价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3.发挥医疗保险的补偿和控费作用。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控制指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和个人负担定额增长控制情况纳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按病种等付费方式改革,其中,每个试点县要选择不少于50个病种试行按病种付费,并将确定的病种报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备案。建立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之间谈判协商与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等,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4.规范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坚持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鼓励试点县在省级集中采购的基础上探索其他供应及时、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药品采购供应办法。试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品目录)的规定,优先采购、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有关规定,采购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35种,抗菌药物治疗病例微生物标本送检率不低于30%。加强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强化对药品采购、供应、使用的全程监管。
(二)改革人事分配制度。
1.创新编制和岗位管理。综合功能定位、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试点医院床位和人员编制。在人员编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试点医院可在编制范围内自主确定岗位,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鼓励在制订和完善编制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深化用人机制改革。落实用人自主权,在试点医院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结合实际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标准,突出技能考核,在试点医院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完善医院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完善医院岗位薪酬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加强绩效考核,健全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做到同工同酬、优绩优酬、多劳多得。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
(三)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合理界定政府和试点医院在资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落实试点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明确试点医院举办主体,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监督机构)负责试点医院的章程拟订修订、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院长选聘与薪酬制订、重大业务等决策事项,履行其他规定的职责,监督医院运行。院长负责医院日常运行管理。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完善院长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探索建立院长职业化、专业化管理制度。卫生行政部门人员不得兼任试点医院领导职务。
2.优化内部运行管理。健全医院内部决策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医疗和行政分工协作的管理机制。建立以成本和质量控制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探索实行总会计师制。
3.完善绩效考核。由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监督机构)与院长签订绩效管理合同,建立以公益性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社会满意度等作为主要指标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以及医院财政补助、医院总体工资水平等挂钩。
(四)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1.合理配置医疗资源。针对群众健康需求,根据人口数量和区域分布、地理交通等因素,科学制定县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开展县级公立医院标准化建设,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至少要建成一所国家二级甲等医院。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县,原则上不再扩大县级公立医院规模。以县级公立医院为中心完善县域急救服务体系,完善县域院前急救体系。鼓励资源集约化,探索成立县级检查检验中心,推行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后勤服务外包等。
2.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试点县要编制县级公立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近期重点加强重症监护、血液透析、新生儿、急救、病理、传染病、职业病、精神卫生以及近三年县外转诊率排名前4位的病种所属临床专科等的建设,每个试点县至少建成2个市(州)级以上重点学科或专科。开展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等重大疾病的救治和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复杂疑难疾病的筛查转诊工作。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适当放宽部分二、三类相对成熟技术的机构准入条件。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不少于50个,规范诊疗行为。
3.加强信息化建设。试点县要按照统一的标准,逐步建成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信息系统,功能涵盖临床路径、诊疗规范、绩效考核及综合业务等,并与医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连接,实现互联互通。试点医院要加快远程医学信息系统建设进度,尽早实现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和远程教育等。
4.提高县域中医药服务能力。完善以县级中医医院为龙头的县域中医药服务网络。落实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推进试点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制定鼓励和引导应用中医药服务的具体措施,将符合条件的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和院内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引导患者采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5.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和引进县域医疗学科带头人。大力实施县级公立医院骨干医师培养计划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经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等优秀人才到试点医院就业,鼓励三级医院在职或退休医师到试点医院执业,并为他们长期在试点医院工作创造条件。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在试点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增强护理人员力量,医护比不低于1∶2,病房实际床护比不低于1∶0.4。
6.建立协作和对口支援机制。探索建立试点医院与城市三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长期稳定的协作和对口支援机制。鼓励采取专家团队支援方式,从城市三级医院选聘一批有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到试点医院担任院、科负责人。城市三级医院与试点医院探索建立危重病例远程会诊、重大疑难病例转诊和双向转诊等工作机制。加强支援情况考核,受援医院达不到国家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标准,对口支援工作不脱钩。试点医院要加大对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帮扶力度,探索轮换派驻院长和骨干医师制度,形成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的长效机制,使常见病、慢性病、康复等患者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逐步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院预约门诊的绿色通道,发挥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整体功能。
7.开展便民惠民服务。持续抓好“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万里行”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等活动,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大力推广预约挂号、优质护理和“先诊疗、后结算”等便民惠民服务模式。积极推行付费“一卡通”,实现基本医疗保障费用即时结算。完善患者投诉机制,加强医患沟通。
(五)完善监管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院管理的监管力度,建立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的专业化医院评审体系,及时查处不合理用药、用材、诊疗等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强化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促使广大医务人员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坚持廉洁行医。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和非法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充分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及监督制约作用,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实时监控,量化考核指标,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奖惩挂钩。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促进诚信服务。加强对试点医院履行功能、发展建设、投融资行为的监管,强化对预算、收支、资产、成本等财务管理的监管。继续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实施公正、透明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办法,加强社会监督。推进试点医院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年度质量安全、费用和效率等信息。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省人民政府已于2012年10月启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县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试点医院现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3年1月底前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认真推进综合改革工作。
(二)总结评估。2013年4月15日前,各试点县对本县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评总结;2013年4月30日前,市(州)组织复评并将评估报告报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5月底前,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12个县的试点工作进行评估,为2013年6月迎接国家的评估做好准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和试点县人民政府要比照省的做法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试点县每月5日前要向省县级公立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县级公立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地试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进行量化排名。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地方要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省县级公立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书面说明。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有关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对试点进展情况开展监测评估。省编委办负责指导试点县根据试点医院的功能定位、工作任务等因素,制定编制标准,探索建立编制动态调整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指导试点县完善政府投入政策,确保医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试点县完善试点医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制定医保资金支付改革方案。
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三)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省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试点县的指导和投入支持力度。试点县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全面落实试点医院公共服务的政府投入责任,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保证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要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将财政补助经费与医院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群众满意度挂钩。禁止试点医院举债建设。
(四)积极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广大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工作,使医务人员成为改革主力军,自觉宣传和解读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政策措施和目标,争取全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积极营造改革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