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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生产企业氯氟化碳消耗量数据收集及现场核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03

发文字号

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618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有关省局:

  为做好我国药用吸入式气雾剂(MDI)淘汰氯氟化碳类物质(CFCs)有关工作,进一步了解MDI生产企业淘汰CFCs工作的最新进展,按照项目计划要求,我司定于2014年11月组织核查组对MDI生产企业采购及使用情况和CFCs-MDI的生产、销售及其替代研究进展进行核查,并收集2014年度相关数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见附件1)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数据调查表(详见附件2),并于2014年11月13日前将调查表电子版报送至承担此次核查工作的华科医药知识产权咨询中心。调查表原件于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时递交。

  二、请你局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内MDI生产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并通知相关企业准备下述资料接受核查。核查具体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一)准备10-15分钟的PPT演示文稿,介绍本企业吸入式气雾剂品种淘汰CFCs的替代研究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吸入式气雾剂品种批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2012年、2013年吸入式气雾剂品种相关账目明细
  1. 数量金额式原材料明细账:CFCs的采购量、消耗量、库存量,以及原材料的来源。另附所有批次CFCs的检验报告书。
  2. 数量金额式销售明细账:产品的单价、数量、销售量、库存量,以及销往的地区。
  3. 产成品明细账:产成品的入库量、出库量、库存量。
  4. CFC-MDI批生产记录
  (四)2012年、2013年CFCs的采购和CFC-MDIs产品销售有关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调查表(附件2)原件。

  三、相关附件请登陆www.sda.gov.cn下载。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
  华科医药知识产权咨询中心
  联 系 人:倪建英
  联系电话:010-82211895-802
  电子邮件:cfcmdi@163.com
  传  真:010-8221175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化注册司
  联 系 人:陈婷婷
  联系电话:010-88330721


  附件:1. 拟核查企业名单
     2. 企业数据调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2014年11月3日

  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618号 附件.docx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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