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9]43号
2019年4月1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广西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一)充分认识实施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重要意义。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为导向,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兼顾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全区各级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基本药物的临床价值。(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严格执行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实施后,自治区原则上不再增补基本药物目录,民族药除外。(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
二、切实保障生产供应
(三)提高有效供给能力。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我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技术进步和升级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内外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充分发挥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作用,妥善解决临床必需基本药物市场供应短缺的问题。完善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和分级应对机制,多渠道、多方式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对因原料药供应紧张造成短缺的药品,由政府主导,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价格,保障供应稳定;对于临床必需但用量小、企业生产动力不足导致短缺的药品,通过加强供需对接、协商调剂、定点生产、纳入储备等措施保障供给。(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
(四)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加强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满足临床需要,鼓励医联体医院之间用药目录衔接并实施带量采购。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向偏远地区提供配送服务的企业,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该企业中标(或入围)、配送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全区各级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中医药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加强短缺预警应对。依托全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建立健全我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机制和分级应对体系,实现全区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全覆盖,加强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跟踪监测原料药货源、企业库存和市场交易行为等情况,综合研判潜在短缺因素和趋势,尽早发现短缺风险,针对不同短缺原因分类应对。(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三、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六)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和分级诊疗需要,合理确定各级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中暂未纳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的药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其纳入集中采购。全区各级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各级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处方点评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约谈和通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和医院信息系统中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临床医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全区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激励机制,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基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辖区的医疗机构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面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基础上,大力推进基本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医保局、中医药局)
(八)实施临床使用监测。依托广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自治区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监管平台,实现与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信息系统对接,采取全面监测和重点样本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临床处方信息等。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四、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九)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做好我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工作。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
(十)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积极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带量采购工作,开展药品集团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坚持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价销售,切实降低患者药费负担。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临床路径、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特殊人群管理中,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
五、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十一)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保证基本药物质量,鼓励企业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开展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管人员培训,强化对药品不良反应现场检查,落实生产企业上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不断提升药品安全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药监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十二)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已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仿制药,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中作出明确标识,提示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时优先选择。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超过(含)3家的,在药品集中招标时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达到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责任单位:自治区药监局、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全区各级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加强督导评估。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督导评估制度,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政策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