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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省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5-05-05

发文字号

豫安委[201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05

颁发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省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豫安委[2015]8号

2015年5月5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职业卫生工作部署,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职能划转不到位、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等问题。4月29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了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视频会议,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并强调于年内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抓紧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推动我省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我省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按照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豫编办[2012]413号)要求,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截止2015年4月底,全省18个省辖市、10个省直管县(市)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已全部划转到位,郑州、新乡、许昌、南阳、信阳5个省辖市和巩义、汝州、长垣、固始、鹿邑5个省直管县(市)设置了专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配备了专职监管人员。其它148个县(市、区)中有139个完成了职能划转,43个县(市、区)设置了专门的监管机构,明确了监管人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单独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核定行政编制7名。
  全国32个省级安全生产统计单位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全部划转到位,全国90%的市级和85%的县级政府完成了职能划转。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不完善。2011年12月31日修改并公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中央编办和省编办《通知》也明确了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但是,我省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对《职业病防治法》贯彻落实力度不够,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至今没有划转。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全省还没有建立上下统一、运转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机制。
  (二)职业卫生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我省是工业大省,企业门类齐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接触有害因素人数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截止目前,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县未设置专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设置专门监管机构的市、县,监管人员数量不足,严重影响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职业卫生监管队伍素质亟待提高。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技术要求高,现有监管队伍专业素质不能满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需要。

  三、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队伍建设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实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必然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是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和中央编办、省编办《通知》要求,务必于年内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二是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已经划转的市、县,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以及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充实专业的监管人员,抓紧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体系。三是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实际,着眼长远,构筑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附件1: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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