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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福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7-12-22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7]8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22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福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卫医政函[2017]871号

2017年12月22日

福州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卫审批[2017]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含有“福建”、“全省”、“省”、“闽”等字样以及跨地市地域名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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