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卫计规[2019]002号
2019年1月10日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十三五”规划》,以及市编办《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再复制推广一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我委制定了《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并经2018年11月13日市卫生计生委第49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十三五”规划》,以及市编办《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再复制推广一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制定本意见。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以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医疗机构。
一、总体要求
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范围内,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规模、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资源配置现状,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总体思路,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基础上,以向全体居民提供公平、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经营性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合理布局。
二、主要原则
(一)保障健康,多元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以注重医疗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服务宗旨。坚持多元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具备投资和管理背景、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规划引导,有序发展。从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公平性、科学性和整体效应出发,遵循区域卫生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结合指引要求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遴选,择优受理。
(三)公开透明,质量为先。提高医疗机构审批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以利于社会对拟设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四)注重效率,动态调整。避免社会办医疗机构重复、低效率投入。采用适宜的技术、设备和管理,发挥医疗资源最大的效益。根据区域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质量、效率与效益,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实行分步实施、动态管理。
三、基本要求
(一)功能定位
1.三级医疗机构:发展专科特色,提高专病医教研综合能力;以诊治疑难杂重病种和病人为主,开展临床教学、培训、科研和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带教工作;在医院管理、规范化诊疗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
2.二级医疗机构:在区域范围内开展面向社会人群的医疗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3.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面向社区和家庭,开展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及康复、护理服务,妇女儿童保健和老年人保健康复以及健康教育等功能。
4.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特殊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推进分级诊疗,有效共享、利用检验、影像、病理、血透、消毒供应等医疗资源,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二)床位要求
按照国家《“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6-2020年)》要求,按不低于总床位(含治疗和长期护理床位)的30%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空间。新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治疗床位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
(三)分类管理
1.分区域:根据医疗资源配置现状,按照医疗资源丰富、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医疗资源薄弱、鼓励发展健康医疗服务业聚集区等分区域管理,引导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医疗资源薄弱区域投资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发展健康医疗服务业聚集区域,可取消除三级医疗机构和特殊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以外社会资本办医的机构数量、等级、床位规模、选址距离等限制。重点支持“5X”健康医疗服务业集聚区医疗机构设置。
2.分专科:对于老年医疗护理、康复、儿科等社会需求大的薄弱专科医疗机构,不做数量、等级、床位规模、选址距离等限制。
3.分层级:对于100张床位及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及个体诊所、中医诊所、全科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不做数量、等级、选址距离等限制,鼓励引入信誉良好、管理先进的高质量、高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
(四)设置选址
1.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2.选址场所应当为合法合规建筑,可提供有效房产证件(明),产权清晰,符合举办医疗机构条件,必要时可征询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3.选址与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物理隔离。
4.选址有相对独立的出入通道、独立的通风系统、加药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等相应设施设备。
5.选址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6.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经营活动的,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医疗活动场所不得低于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许可资质。
(五)设置权限
1.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初审: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疗机构等。
2.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一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等。
3.浦东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制定指引
1.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规划和本意见,结合各区的人口规模、医疗需求、医疗资源配置现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组织对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区域、级别、类别、数量、规模、分布等可行性情况进行论证,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及设置指引清单,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及清单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评估,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2.设置权限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研究后,列入各区设置指引清单。
(七)设置要求
1.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符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社会办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的,应当办理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手续,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连锁化、集团化,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
4.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等规定,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及时上传相关业务信息;严格按照《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及时上报统计数据;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本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
四、组织实施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大力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医疗资源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重视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加强服务引导,完善政策措施,细化流程指南和业务手册,确保工作规范、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规范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指引、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执业登记。加强执业登记专家审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专业质控组织组建专家组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规章制度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业登记的重要依据。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登记项目和要求开展诊疗活动,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质控中心应当制订相应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质控检查,检查后及时出具书面报告,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质控情况及质控中心质控检查报告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