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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2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2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4年3月20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经听取各区县和各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2014年上海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上海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工作要点

  2014年本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工作将继续贯彻公共卫生服务“全程化、精细化、高效化、绩效化和让人民群众满意”要求,持续聚焦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出生人口性别比等核心指标,切实做到围绕大局、缜密谋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联系群众、务求实效。

  一、全力确保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一)充分发挥各助产医疗机构“产科安全办公室”的作用,分批开展全覆盖母婴保健人员政策、技术和伦理等培训,提高产科医务人员素质。进一步倡导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控制不合理剖宫产,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对“产科安全办公室”工作情况开展督导。
  (二)在市财政积极扶持下,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网络和平台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患者救治的血液调配,优先解决新生儿急救车辆绿色通道;建立本市首家规范化产科重症监护病房。
  (三)扎实开展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加强死因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进一步做好医务人员相关医疗技术知识和技能培训,尽最大可能杜绝I类、II类原因死亡,进一步控制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10万以下、5.5‰以下和3.40‰以下。
  (四)纪念母婴保健法颁布20周年,突出本市特点开展“妇幼健康年”系列活动。召开“上海特色妇幼健康服务研讨会”,并开展为“母婴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扬活动等。

  二、着力完善产科和儿科服务能力建设
  (五)做好产科和儿科服务能力建设的动态跟踪和政策指导。继续加强产科、儿科联合团队建设,逐步扩大覆盖面;协同有关部门创造条件加快妇产科、儿科医生及助产士队伍的培养;扶持符合政策的社会医疗机构提供产科和儿科服务并引导制定合理的收费价格。
  (六)积极应对“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可能导致出生人口骤增情况。建立早孕建卡、产检登记的监测和报告制度,掌握孕妇人数动态变化情况,根据实际需求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七)根据市政府的协调和决策,会同有关部门和处室做好“月子会所”规范化管理工作,并为探讨将“产后护理院”纳入卫生行业管理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严格控制和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
  (八)制定《本市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意见》,并成立本市卫生计生系统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力争2014年底本市常住人口出生性别比降低到109.7。
  (九)组织开展专项督导调研活动和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建立出生人口性别比等综合个案信息采集和数据共享机制,完善统计口径,形成科学的出生人口性别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
  (十)推进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加强流动人口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加强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认真执行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B超销售、使用等环节监管。

  四、积极推进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十一)做好婚前、孕前、产前阶段的优生优育宣传和保健。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保健咨询工作,婚检率有所提高。完成国家孕前优生项目任务;认真落实市政府2014年实事项目--“为2万对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十二)拓展完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技术和管理,及时总结和有序推广罕见病串联质谱筛查技术。进一步加强新生儿听力筛查阳性确诊和随访工作。成立“上海市出生缺陷研究和检测中心”,在此基础上,筹建“国家出生缺陷防治中心”。

  五、不断加强儿童身心健康服务工作
  (十三)进一步加强儿童保健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整合中医药儿童健康管理要求,修订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工作规范》、《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并开展分级分类培训和督导。
  (十四)进一步深化具有本市特色的特殊儿童入园、入学前健康综合评估。按照国家要求,会同市残联等部门制定本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质量管理,通报2013年度评价结果并进行相关培训研讨。
  (十五)加强儿童早期生长发育综合保健,完善儿童生长发育综合评价标准和体系并逐步推广应用。关注儿童营养膳食与行为和心理卫生并及早干预,对儿童保健人员开展系列强化培训。
  (十六)开展家庭用婴幼儿生长发育保健卡扩大试点项目,覆盖34个街镇、8500户家庭,同时向10万户家庭发送婴幼儿生长发育保健卡。组织编写《婴幼儿生长发育保健家庭指导手册》,组织开展社区指导员培训。

  六、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和技术服务
  (十七)组织开展基层计划生育服务重大问题调研,推动建立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新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大力推进面向全人群、生命全过程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依法规范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措施和工作流程。
  (十八)切实加强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等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和监管。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特点,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合理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动态管理。

  七、继续推进生殖健康促进工作
  (十九)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加强对上海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培训基地的指导和监管,委托市妇幼保健中心承担相关人员全覆盖生殖伦理知识培训。
  (二十)做好基于社区/学校(青春期)、基于社区(新婚期、围孕产期、生育后期)、基于社区(更年期、老年期女性及男性)3个生殖健康促进项目评估和扩大试点,覆盖50个街镇。推进《本市医疗机构人流后指导现状与推广策略》项目。加强对不孕不育对象的指导服务,探索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妻提供再生育技术。

  八、继续加强妇幼卫生调查制度和信息化建设
  (二十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更新的《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修订《上海市妇幼卫生调查制度》,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的人员培训和软件更新。
  (二十二)在完成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二期建设需求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部门推进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各子系统建设,整合共享妇幼保健、人口计生信息,注重中医服务利用,促进本市妇幼健康服务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创新。

  九、加快推进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正常运行
  (二十三)根据市编办批复文件,在已划转原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人员基础上,在三月底之前,积极稳妥地完成市妇女保健所和市儿童保健所人员划转工作;加快推进内设机构和人员岗位设置以及内部制度建设。
  (二十四)在各部门和区县的支持下,实现资源整合、保健归口、综合管理、网络高效和功能齐全的发展目标。在三月底以前,正式启动机构的运行。

  十、做好其他各项重点工作
  (二十五)根据国家部署和要求,做好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的整合与优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妇幼保健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并开展试点实施。
  (二十六)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文件要求,联合上海市公安局共同修订《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并开展全市相关人员培训,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改版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
  (二十七)继续做好本市妇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国家重大妇幼卫生项目;推进落实本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推广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等项目。继续开展退休和生活困难妇女妇科病、乳腺病筛查并积极配合市妇儿工委做好筛查项目调整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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