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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食用菌制品生产企业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06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食生函[2015]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06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食用菌制品生产企业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函[2015]66号

2015年9月6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年初以来,在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部分我省部分蘑菇等食用菌制品、调味品重金属超标(详见附件),个别产品超标问题较为严重。

  为防控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维护我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此类问题继续发生。一要对辖区所有食用菌制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严把原料进厂和出厂检验关,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超标产品出厂销售,对发现的重金属超标原料及成品要依法召回、监督销毁;二要重点加强对不合格企业的监管,帮助企业查找原因、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必要时要对原料和成品批批检验重金属,没有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检验,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企业没有认真履行法定责任,造成产品再次被检出重金属超标的,要依法从重严肃处理;三要举一反三,认真分析研判,采取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必要时向辖区政府报告,切实从源头治理整顿,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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