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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2-10-12

发文字号

沪医保办[2012]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1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

沪医保办[2012]64号

2012年10月12日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

  你单位《关于纳入医保结算的申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单位纳入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地址:浦东新区南汇新城环湖西三路222号),医保费用按三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进行结算。

  希望你单位认真遵守本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物价、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比较低廉的价格提供优质的服务,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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