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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科研诚信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2-08-0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2-08-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

科研诚信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科研诚信建设与作风学风建设的部署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19〕323号)《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1〕7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科发〔2020〕1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下同)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推动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规范医学科研行为,增强医学科研人员诚实守信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环境,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责任体系

北京地区开展医学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学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加强制度建设,对科研诚信案件,要按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机构开展调查处理。

北京地区央属及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含市属医学科研院所)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学科研诚信工作;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及企业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由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学科研诚信工作。

从事医学科研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科研人员)要严格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履行科研诚信规范,坚守诚信底线。

(二)完善制度建设

1.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科研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人才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2.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诚信实行“谁签名、谁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对各类科研项目在申报、评审、论文发表、科技成果登记、科技奖励申报等工作中,要组织科研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并将科研人员履行承诺情况记入机构科研诚信档案,与承诺书一并归档备查。

3.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科研项目阶段性进展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对重要科研成果要提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进行科研诚信审核。

4.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科研诚信案件的受理和调查程序、细化认定标准、制定查处规则和措施,在案件查处中要严格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坚持原则、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

(三)加强信息汇交

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将科研失信行为报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将由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联合开展信息汇交至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具体负责医学科研诚信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具体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要加强科研、纪检、人事、教育、审计、宣传等部门的协同联动,理顺工作机制。

(二)开展教育宣传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营造健康的科研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特点,以书面提醒、政策培训、信息推送等多种方式,加强科研诚信教育。

(三)加强外部监测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将充分利用专业机构力量,加强医学科研诚信管理的质控、监测和评估,作为科研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对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舆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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