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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9

发文字号

呼食药监办发[2016]3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呼和浩特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2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呼食药监办发[2016]320号

2016年12月29日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科室、开发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2017年元旦、春节将至,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呼党办发电[2016]17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有效保障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确保全市各族人民度过欢乐祥和平安节日,现将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元旦、春节是食品药品消费的旺季和高峰期,风险集中、问题易发、公众敏感。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确保安全的高度出发,紧密结合当前全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首府首位意识,树牢安全生产理念,切实把确保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细化措施方法,突出重点难点,落实工作责任,扎扎实实做好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各族人民群众节日饮食用药安全。

  二、明确监管重点,强化市场监督检查
  要根据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消费特点,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呼食药监办发[2016]308号)安排部署,强化食品药品市场监督检查,围绕节令食品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保持严惩重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净化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坚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流向餐桌。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要充分利用元旦、春节期间群体活动较多的特点,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宣传材料、科普宣传站等多种渠道方式,广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常识科普宣传,提高消费者的安全防范意识,倡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回应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和社会关切,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提示,曝光典型案例,引导公众理性消费、科学消费。

  四、严格制度落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信息报告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报告、处置及应急准备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办理答复合理诉求,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各单位、各部门务于2017年1月5日、2月6日前分别将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报市局办公室。

  电话(传真):45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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