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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作为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10-16

发文字号

沪教委高[2009]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16

颁发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作为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的批复

沪教委高[2009]56号

2009年10月16日

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你校《关于申报闵行区中心医院作为我校附属医院的请示》(沪医专校[2009]6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作为你校“非隶属关系”的附属医院。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保留原有体制和建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医院等级不变,原承担的任务不变。希望你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你校和瑞金医院集团的综合优势,进一步加强该院的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建设、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教学基本设施建设。我们将于2011年对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关于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的冠名更改事宜,请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另行向上海市卫生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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