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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1-2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1-25

颁发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军区后勤部武警部队、省公安厅、省总队后勤部、68090部队、陕西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民检察院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年11月25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第四军医大学训练部,各市军分区(警备区)后勤部、各武警支队后勤部(处)、68090部队所属各医院,省卫生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省卫生厅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陕西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我省非法行医突出问题,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定于从即日起至2014年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联合专项行动。为保证此次联合专项行动扎实进行并取得实效,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当前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实施计划要求,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为目标,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黑诊所”、“医托”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在全省范围内的专项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一是以“城中村”、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严肃查处个体医疗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行为;二是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三是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四是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五是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医疗器械体验店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六是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查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二是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三是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两非”的行为,以及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四)坚决打击“医托”行为。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机构。
  成立陕西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戴征社(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卫生厅厅长)
  成 员:孙振霖(省卫生厅副厅长)
  樊正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巡视员)
  程紫平(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许 强(省公安厅副厅长)
  杨智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
  苏荣彪(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张保元(陕西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贾玉森(武警部队陕西省总队后勤部副部长)
  隋元斌(68090部队副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
  主 任:孙振霖(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宋静平(省卫生厅监督局局长)
  成 员:王德君、杜 敏、张继卯、黄鹏翔、刘 伟、杨盈周、马 涛、张天祥、雷俊川、王兴武、王 晖、王向玲(省卫生厅)
  刘建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张建安(省人民检察院)
  黄立明(省公安厅)
  龙正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胡俊鸿(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王莉萍(陕西省军区后勤部)
  吕尚军(武警部队陕西省总队后勤部)
  李 鑫(68090部队)
  (二)职责分工。
  1.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制定本辖区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1)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的统筹,联席会议的组织,打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打非信息汇总、报送工作;无证行医的“黑诊所”,“ 游医、假医”,在生活美容机构从事非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非法药店坐堂医生(师),以保健、科研、体验等各种名义开展非法诊疗活动的查处工作。
  (2)中医、医政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合法医疗机构内部的聘用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出租、承包科室等非法行为,打击、查处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
  (3)妇社、农卫等处室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在各自监管领域查处所属医疗保健机构内部的聘用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出租、承包科室等非法行为,打击、查处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妇社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查处“两非”行为。
  (4)厅办公室、规财处、政法处、监察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打非专项行动工作的宣传、经费保障、案件审核、责任追究等工作。
  2.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个体医疗机构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行为,同时严厉打击“两非”行为。
  3.检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行动中卫生等部门和公安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行监督;对涉嫌非法行医和其他相关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批捕、起诉;依法查处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行为。
  4.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打击利用“医托”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不法行为。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配合卫生、计生、中医药、公安等部门查处零售药店、医疗器械体验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堂行医的行为。
  6.省军区后勤部、武警省总队后勤部、68090部队参照本方案同步在部队医疗机构执行,同时配合上述地方部门做好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假冒军队医务人员、离退休军队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的核查和打击处理工作。
  7.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黑诊所、假医、游医、坐堂医、非法医疗美容及以保健、科研、体验等各种名义开展的非法诊疗活动打击取缔的具体执行工作,同时对医疗器械体验店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予以打击查处。
  8.我省一、二级非法行医监测哨点要畅通信息渠道,肩负起及时发现、按时报告非法行医行为的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和“回头望”工作。
  一级哨点单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职责:
  了解责任区内非法行医情况,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和指导辖区内二级哨点监测报告非法行医行为;协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非法行医行为;根据卫生监督机构通报情况,对责任区内被查处的非法行医点进行监测,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反馈监测结果;向就医群众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提高群众就医安全防范意识;负责接收所辖二级哨点上报的监测信息阶段报告情况;并将阶段报告情况及时上报卫生监督机构;对二级哨点非法行医监测工作实施管理、进行指导。
  二级哨点单位(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职责:
  了解责任区内非法行医情况,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非法行医行为;协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非法行医行为;根据卫生监督机构通报情况,对责任区内被查处的非法行医点进行监测,及时反馈监测结果;向就医群众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提高群众就医安全防范意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送监测信息。
  非法行医点(人)被依法查处后,责任区哨点应继续进行效果监测,确保查处效果。
  (三)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安排,我省专项行动同步分阶段实施。
  2013年10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已进行)。
  各级各部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辖区实际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3年11月至12月为集中整治阶段。
  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排查案件线索,把重大案件作为突破口,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机构和人员、抓获一批犯罪分子,发挥震慑作用,营造集中打击的声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2014年1月至9月为深入巩固阶段。进行集中整治阶段回头望,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彻查重大案件,督促整改落实,开展群众评议,巩固工作成效。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行医,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
  (四)信息报送。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要求,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收集同级各参与部门和下辖各区县的专项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并及时汇总后向省卫生厅(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集中整治阶段,每月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2014年1月5日前报送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总结和汇总表,2014年9月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要性和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和联动工作制度,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统筹安排、齐抓共管的局面。各市要对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辖区内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市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力求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强化社会监督。各市要充分发挥我省建立的打击非法行医监测哨点的作用,全面摸排,不留死角。卫生监督协管员、计生专干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全力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同时,各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与2013年工商总局等八部门部署的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的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衔接工作,从违法医疗广告中及时发现非法行医线索。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营造社会监督氛围。国家卫生计生委投诉举报电话010-12356,并通过其官方网站收集对专项行动的意见和建议,省卫生厅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29-12320。各市县应当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要做到件件调查,实名举报的要100%反馈处理结果,切实提高群众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
  (三)坚决打击,保持高压态势。各市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计生专干的前哨作用,夯实责任,对发现的非法行医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同时卫生监督、计生执法队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务必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专项行动中发现跨地区的案件,涉案地区要相互配合查处,上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积极协调。对有关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解放军驻陕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和武警支队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信息通报,及时将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医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打击力度。
  (四)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积极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要加强医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告知非法行医可能给患者造成的危害,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
  (五)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密切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健全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在严打的同时,要认真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坚持打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管理、资源配置、人员培训、医保制度等多方面入手,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方便人民群众特别是流动人口看病就医,从根本上规范医疗秩序,解决非法行医问题。

  省级打非小组办公室联络员:
  王 晖 电话:029-87348360 传真:029-87314824
  王向玲 电话:029-81298829 传真:029-81298807
  电子邮箱:3259013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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