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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中医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28

发文字号

沪卫计中发[2015]0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2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本市中医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沪卫计中发[2015]010号

2015年4月28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中医药项目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管理
  建立和完善责任明确、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以及协调沟通、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单位要明确各部门之间的任务分工,各部门间要通过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项目管理和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执行进度时间表,资金使用方案要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方式。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

  二、强化监管,提高建设效率
  各单位要加强中医药项目的过程管理,督促项目负责部门、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对项目进行年度评估、中期评估、财政资金使用等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帮助项目负责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规范、操作规程、项目管理等文件,完善管理制度体系,提高项目的建设效率。

  三、开展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检查工作
  各单位认真梳理本单位所承担的各级各类中医药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在2015年5月31日前执行完毕2012年6月以前立项的全部市级中医药项目和中央转移支付项目。逾期未执行完毕的资金,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将予以收回。
  近期,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将组织开展中医药项目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检查工作。请各单位梳理本单位2012年6月以前立项、至今尚未验收的项目情况,填写《中医药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表》”),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31日。统计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资金填报,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中医药项目执行情况报送制度
  (一)加强中央专项项目月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加快中央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2011年建立了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预算执行监控平台,并下发文件要求各项目单位执行中医药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月报制度。各单位应认真执行中央专项月报制度,于每月7日前上报本单位所承担项目的资金执行情况月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月报表”)。
  (二)建立市级专项项目季报制度
  对2012年6月以后立项的全部市级中医药项目,建立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季报制度。各单位应在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的7日前,上报上一季度本单位所承担项目的资金执行情况季报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季报表”)。

  五、加强督导,建立长效机制
  在各项目单位进行自我检查、自我评估的同时,主管部门将根据工作实际开展项目督导检查工作,对常规性项目、大额资金项目开展重点督导。力求形成实施单位自查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六、其他有关要求
  (一)报送人员
  各单位须明确专人报送相关材料。请于5月20日前反馈本单位报送人员信息(见附件4)。
  (二)报送材料
  1.请各单位于2015年6月5日前将《统计表》(纸质,一式两份)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传承发展处(地址: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507室)。
  2.请各单位按照报送时间要求,将月报表、季报表(纸质,一式一份)报送至北京西路1477号604室。
  3.同时,请将以上表格的电子版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shzyycw@163.com。联系人:蔡轶明,电话:23117934、22121612、2212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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