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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收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14-03-11

发文字号

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47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司发布《关于征求《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11号)后,化妆品行业积极响应,提出了一些建议,我司已组织进行梳理分析工作。为了全面、深入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意见,经研究,我司决定请各省局组织开展意见征求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已批准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以及《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表4、表5、表6、表7中列明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原料,未列入征求意见稿的,我司将组织统一规范和增补,无须重复提出增删意见。

  二、已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产品中使用,但尚未列入征求意见稿的化妆品原料,请各省局组织辖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对照征求意见稿目录,提出增补意见。省局统一汇总整理后,于2014年3月31日前,按附件要求填写原料增补信息表,随同相关证明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一并报送我司。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琪
  电子邮箱:linqb@sfda.gov.cn


  附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产品原料增补信息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2014年3月11日

  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47号 附件.rar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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