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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工作的通知》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0

发文字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5]36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20

颁发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工作的通知》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5]3649号

2015年8月20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卫生计生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规定,我省实施取消广东省药品政府定价,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政策,需要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工作的通知》(粤价[2010]146)已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以废止。

  各地要抓紧对照新版定价目录,凡以废止的政策文件为依据制定发布的政策文件,应相应予以废止,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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