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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中医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3

发文字号

晋卫中[2011]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3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中医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卫中[2011]14号

2011年6月13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中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医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管理工作,规范中医院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推进医院建设。建立医院评审评价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年初全省中医药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均要按《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申请等级评审。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中医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各市卫生局按时将评审申请书上报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由省厅统一组织安排评审工作。
  各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二级乙等中医院的评审工作,负责三级中医院、二级甲等中医院的资格审查和初评工作。各市卫生局将评审通过的二级乙等医院报卫生厅备案。

  三、加强中医院评审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按照全省中医院评审评价安排,全面推进县级公立中医院等级评(复)审工作。今年,全省65%的县级以上公立中医院要上等达标,每个市递增不低于10%。
  各中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中医医院评审评价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新一轮评审。已经评审的中医院有效期已满的,重新申报评审。

  五、中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已经列入今年的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中,各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山西省中医院评审评价标准》(试行),切实加强中医院的管理,认真组织和领导好本辖区内中医院评审工作。
  各申报单位应提高对医院评审评价的认识,有组织、有计划地积极准备;严格要求,认真自查自评,并依据实际情况,申报相应级别的评审,不得弄虚作假、盲目追求医院等级。确保通过医院评审,切实提高医院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六、请各市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于2011年7月底前将《中医医疗机构评审申请书》报至省厅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各一份,由省厅统一安排评审。
  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
  联 系 人: 赵红娟
  联系电话:0351-3580786
  传 真:0351-3580207
  山西省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
  联 系 人:王玉红
  联系电话:0351-3580542
  传 真:0351-35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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