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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诊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16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5]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16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诊断工作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5]23号

2015年1月16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立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为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见附件1),其中明确规定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诊断医院的通知》(闽政[2014]22号,见附件2),省立医院等92所医院承担全省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诊断工作。现就贯彻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做好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诊断工作的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医院应明确一名院领导分管该项工作;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做好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诊断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成立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诊断专家组,疾病诊断专家组成员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规范保外就医疾病诊断工作流程。医院接到有关部门的委托书后,应协调疾病诊断专家组有关专家按照疾病诊疗规范开展工作,出具《病情诊断书》(格式参考附件3),并附临床检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资料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病情诊断书》一般应有2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签署,经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复核后,交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

  三、开设绿色通道。各医院应针对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诊断工作,在挂号、付费、候诊、检查、治疗等具体环节开设绿色通道,确保能及时完成有关检查和诊疗工作,以缩短罪犯在医院的滞留时间。

  四、做好安全防护。为防止罪犯自伤、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保障医疗安全,医疗机构应收好针、刀等锐利性医疗器具,允许公安、司法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进入检查、救治的医疗场所贴身看护。锁好、关好诊疗场所门窗、防止罪犯逃脱、自杀,必要时应对涉案人员采取必要措施后再开展诊疗工作。公安、司法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进入罪犯的诊疗场所时,应配合医务人员做好消毒卫生防护措施,尤其是医院感染要求较高的医疗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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