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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国家机关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2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2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国家机关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通知

2014年6月23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努力实践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全面推动本市医疗机构、国家机关、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根据市人大《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执法检查和市健康促进委员会2014年上海市控烟工作安排,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条例》规定,指导推动本市医疗机构、国家机关、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完善内部控烟制度和长效管理。切实加大控烟监管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建设。

  二、具体安排
  (一)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控烟主体作用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通过配合辖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开展“无烟场所”的创建,以及有关专项执法行动的开展,加强对相关控烟单位的宣传、指导和培训,努力提高公共场所控烟的主体意识,督促公共场所健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各项控烟措施,落实控烟工作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工作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控烟监督执法工作的领导,认真对控制吸烟公共场所进行摸底调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组织所属卫生监督机构加大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国家机关及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执法检查频度。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单位,要及时做好影像取证,及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好复查工作,对违法单位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三)积极推进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控烟工作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控烟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抓好前期发现问题单位的整改和重点控烟医疗机构的管理,突出重点,关注医疗机构内如洗手间、医生办公室、妇幼保健院露天区域等容易忽视的控烟区域,对各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重点控烟医疗机构采取全覆盖检查。针对夜间医疗机构内部控烟较为薄弱的现状,对开设夜门诊、24小时急诊和开设病房的医疗机构开展夜间检查,清除控烟管理中存在的盲区。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配合构建“无烟医疗机构”创建活动,督促各医疗机构切实执行各项控烟制度、落实控烟措施,提升医疗机构控烟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四)重点开展国家机关控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特别是机关办公场所的控烟监管力度,结合机关内部定期督查情况和志愿者巡查情况等,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机关控烟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控烟不力的单位和查有违规吸烟行为的个人予以立案处罚,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处以罚款并加强控烟法制教育,对机关工作人员接受控烟教育并签署过“控烟责任知晓声明”但仍然发生违规吸烟行为的依法处以罚款。年内,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特别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会议室、餐厅和共用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对去年监督处罚过的控烟场所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及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好复查工作,对严重违法单位严格依法予以处罚,特别是对已受警告处罚的单位,一经发现再次违规,必须给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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